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说真题就是法考的生命线,这句话一点都不假。倘若你能静下心来一点一点去将历年真题啃下来,我相信丧心病狂的法考对你而言一定是So easy。
那么问题来了,你应当如何做题呢?最近郭公子迷上了意大利千层面Lasagna,其实吃过的小伙伴一定就知道这次做题技巧的原理和Lasagna如出一辙。
言归正传,我们现在开始开车了:
就个人认知上,会做题有三个境界:第一,你搞懂了ABCD四个选项为什么对错。第二,你可以根据题干、选项中所给出的关键词写出相应的知识点。第三,你可以轻而易举的将客观题做成主观题。
接下来,我们拿着一道真题围绕着三个境界来一一解构:
【2008年卷三 51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
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
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我用Apple Pencil作出的编辑,字有些丑,再有喷我字的,我只能回敬道:You can you up,no can no bibi!
如何高效做题?你必须要知道每个选项对错的原因!
上述图片是第一遍做题,也就是要在你听课后必须完成的!在做题时,一定要先审题,审题审什么呢?注意看1,审题审得就是考点,当然有一件事情很重要,那就是把正确的还是错误的画出来,因为这很关键,如果不,那么你可能面临着做错题的风险。
接下来,就要根据选项去还原你所学的知识点
比如这道题,看完以后是不是感觉很懵逼?有没有一种想问候出题人祖宗十八代的冲动呢?我知道此时此刻的你再想,出题人,你丫能不能好好说话,说点人话!然鹅,我们只能接受,并去享受这一切。
我们先看A选项,所谓借款合同,他的实质就是债权请求权,那么基于债权的效力,你可以得出债权具有相容性,而不具有排他性。所以这句话正确,当选。
接下来看B选项,丁公司享有的是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的上位概念是物权,物权的特征不就有一个支配权吗?所以正确,当选。
再看C选项,这句话是《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原文,说的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所以正确,当选。
最后再看D选项,说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而此权利既有请求权内容,亦有形成权的内容,属于综合性权利,但是为了能及时明确当事人的关系,此权利又被《合同法》第75条所明确,故在期间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最终答案是ABCD。
你必须要知道题干、选项所能涉及到的知识点!
如果你仅仅满足第一境界,郭公子在这跟你打保票,你保证过不了法考,那么还需要继续巩固。怎么巩固呢?在确保你已经知悉选项对错的基础上,你必须要这么做!
我们继续带入这道题来看,
先考虑题干说民事权利,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要考虑什么呢?
民事权利是如何分类的呢?就这道题而言,我们依照其学理分类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就支配权而言,我们可以知晓其具有对世性、特定性、直接性、排他性,涉及到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就形成权我们可知晓其可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就请求权而言,我们可知晓其具有非公示性、相对性的特征,可以据此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就期间各自不同;最后就抗辩权而言,我们可知悉,抗辩权以请求权存在且承认其为基础,说白了抗辩权就是请求权的反对权,可以分为暂时性、永久性抗辩权两类。
接下来考虑选项里所涉及到的内容:
A项,合同属于债权项下的意定之债,债权的效力包括相容性、相对性、平等性,而选项中所说的排他性则属于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包括追及、排他、优先。
B项,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而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是他物权的范畴,而其最上位的概念物权的权利性质属于民事权利学理分类的支配权,与之相对应的债权权利性质则是请求权。
C项,刚才说过,这是法条原文,说的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那么我们可以据此引申出抗辩权这个概念,就抗辩权而言,我们可以分为暂时性的抗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暂时性的抗辩权比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顺序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而永久性抗辩权比如诉讼时效抗辩权
D项,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权利,基于《合同法》75条规定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则是请求权。就此我们可以对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就客体而言,前者属于请求权,后者属于形成权;就法律效果而言,前者产生了债务人永久性抗辩权,后者则是实体权利消灭;就期间而言,前者原则上属于可变期间,后者则属于不可变期间;就诉讼程序而言,前者属于被动司法,后者则属于依职权审查;就起算点而言,前者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后者则属于自权利产生之日起。
你必须要学会把客观题当作主观题来做!
为毛要把客观题当主观题来做呢?因为以下几点考虑:留给你准备主观题的时间并不多,你有时间准备案例分析题吗?你确定你知道就能用文字来表述吗?你确定你所学的很扎实吗?如果三点有一点做不到,郭公子奉劝你乖乖的按照我说的去做。
怎么做呢?在你能知悉真题相应知识点的基础上,必须如此做题。说得直接了当一些,就前期复习(明年4月前),你尝试着用文字将客观题解析表述出来,因为你能写与知道是两回事,如果不会写怎么办?看解析,尝试着提炼解析内容,写出一个简略版的解析。也就是两件事,一是学会解析的写作结构,二是找出关键词。就中期(4-6月),我建议你看历年主观题,根据历年主观题的答案,掌握其答题表述方式。
而就刚才的例题,事实上我已经将其作为主观题来训练了。当然,各位懒癌们,我还是将这道题完整的放在这,大家认真看看,我想会有一个好的思路
例:
【2008年卷三 51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
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
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解题思路:
1.基于上述题干中的民事权利,我们可知悉就民事权利而言,依照法定分类我们可分为 财产权与人身权及综合性权利,就学理分类我们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2.就选项而言,A项甲乙之间属于债权,基于债权的相容性原理,所以不具有排他性,故正确当选。B项丙丁之间属于供需役地关系,基于此属于物权关系,而物权则具有支配性,故正确,当选。C项属于《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先诉抗辩权,据此我们可得知属于抗辩权一种,故正确,当选。D项,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权利,但受《合同法》75条规制受除斥期间影响而非诉讼时效影响,故正确,当选。
3.基于上述题干问题即选项结论,可得知答案为ABCD。
今天就到这里吧,大家要加油哦!咱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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