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虚无》
导言 对存在的探索
五、本体论证明
本体论——本体论(ontology)是哲学的第二个基本论域,某种意义上它定义了何为“基本”、“根据”。
意识自带关闭程序,但还有个更隐蔽的程度——超现象。因为发现了意识存在的超现象性,所以不必把超现象性给予现象的存在。
正是这种超现象性要求现象的存在有超现象性。有一种不是从反思的我思,而是从感知者反思前的存在获得“本体论证明”。这也是本小节的讨论问题。
任何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一定是有对象的。
对某物有所意识,就是面对着一个非意识的、具体而充实的在场。
一个人也能对不在场有所意识。但这个不在场最终是作为在场来显现。
意识是一种实在的主观性,印象只是主观的充实物。
既然人们不顾一切要使现象的存在依赖于意识,那么对象与意识的区别就是由于它的不在场,而不是由于它的在场,应该由于它的虚无,而不是由于它的充实。
欲望之所以无穷尽是因为它不是指向存在,而是指向虚无。
真正客观化的意向是空洞的,它的目标超出了当下的主观显现,而是无限的显现系列的总体。
对象的存在是纯粹的非存在。它被定义为一种缺陷,这是一种会自己回避,原则上不会被给出以不断流逝的形象显现出来的东西。
可非存在,怎么能成为存在的基础呢?
这种不在场的、被期待的主观的东西如何由此而变成客观的呢?我们所期望的快乐,所害怕的痛苦,从这个事实中获得某种超越性。
但这种内在性中的超越性并没有使我们脱离主观的东西。
显现中的每一个都已经单独成为一个超越的存在,它是一个存在的充实,而不是一种欠缺,是一个在场而不是一个不在场。
客观的东西绝不会出自主观的东西,超越的东西不会出自内在性,存在也不会出自非存在。
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这意味着超越性是意识的构成结构,意识生来就是被一个不是自身的存在支撑着。
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是指意识的存在只体现在对某物、即对某个超越的存在的揭示性直观上。进行揭示的直观意味着有某种被揭示的东西存在。
能称为主观性的东西,就是对意识的意识。
绝对的主观性只能面对一个被揭示的东西才能成立,内在性只能在对一个超越的东西的把握中定义。
意识在其存在中暗指非意识、超现象的存在。
纯粹的显象达到了充实的存在。存在无处不在。
意识只要求显现者的存在不仅因为它显现而存在。为意识而存在的超现象存在本身是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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