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自己成立犯罪吗

作者: 温莎公爵_bbba | 来源:发表于2019-06-13 17:20 被阅读1次

    真实案情如下

          女生张某平日飞扬跋扈,素来看同宿舍另一女生不顺眼,想找机会“教训教训”她,一日,与该女生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于是指使其在网上认识的流氓(以下称为甲)强奸该女生,并为其提供该女生照片和人民币一万元作为酬劳,夜晚甲进入宿舍后恰巧该女生肚子疼在医院未归,宿舍仅有张某一人,于是甲将张某当作该女生强奸。如何评价张某以及甲的行为?张某是否成立针对自己的强奸罪。

          本案应从共犯从属性原理以及认识错误方面分析:

          首先,从正犯行为入手,流氓甲实施了压制反抗,违背妇女意志性行为,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主观上出现认识错误,错把张某当做另一女生强奸,在刑法上这种情况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不影响故意犯罪故意成立,故甲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强奸罪既遂。

          其次,张某对甲的正犯行为起到引起的效果,双方行为具有一致性,与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因果关系,故客观上,张某成立强奸罪的教㖫犯,主观上,张某具有使其同宿舍女生被强奸的故意,但因行为使实际打击目标与预期目标不一致,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方法错误或打击错误,在共犯理论中,通说按照法定符合说,依然不影响故意认定,所以,在违法层面上来讲,张某可以成立对自己的强奸罪的教唆犯,但张某已满14周岁,对性行为具有自认的权力,可以阻却责任,故张某对于自己的强奸行为不具备有责性,所以不成立犯罪(但对甲来说,张某的性行为自由的权力是依然是不可侵犯的,所以不能阻却甲的责任),可成立对其舍友的强奸罪未遂的教㖫犯。

          最后,如果认定甲的行为已经超出张某的教唆范围(张某明确提供照片),属于共犯过剩,则甲单独成立对张某的强奸罪,张某对与自己教唆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按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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