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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法律之根的痛苦——面对美国的长臂管辖

【冷眼旁观】法律之根的痛苦——面对美国的长臂管辖

作者: 秋水长天居士 | 来源:发表于2020-08-18 12:32 被阅读0次

    何为长臂管辖?它来源于美国民事诉讼体系,指的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非居民(外国被告)享有司法管辖权,最初源于美国州与州之间对属地管辖权的突破,后发展至跨国管辖。这是在美国以最低限度的接触点(联系)为理论基础形成的概念。

    如果被告有意地在法院地作出产生责任的行为,并有权依据法院地法律取得权利或利益时,法院就对由该行为引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开始时,用于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可以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于交易行为侵权行为;后来,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这就长臂管辖的演进,他是随着美国的实力此消彼长,同时美国的发展又是以此为基础的。

    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海外反腐败法》等法律中均包含长臂管辖条款。根据这些法律,美国将其国内法的“长臂”伸向全球,对非美国公司的海外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较为著名的案例包括西门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等。这不仅让人想起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但唯有法律的征服是持久而深刻的。今天的世界更是如此,逼近是人才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军事的竞争,更是法律规则的竞争

    在一篇《美国大的是一场“根”的战争》中,作者写道:“人才之争,不仅需要给对方机会,更要拥有安全感。如何保证后面的当权者不破坏规则,这就涉及到法律之根。制定严密的法规行为来约束当权者,才能保证自己立于文明高地。谁拥有最优秀最严密的法律,谁就能获得正义者的认可。谁的法律能将权力者关入铁笼,让民众相信正义,谁就拥有说服世界的逻辑。”这就是法律作为“根”的逻辑。

    就以特朗普政府为例,就算他真的是不疯不成魔,内心住着一个彻头彻尾的魔鬼。但他仍然遵循的是美国的宪法与法律,而没有肆无忌惮的超越法律的权力。他的所作所为也都是美国法律赋予他的。

    例如,这次对Tiktok的指控特朗普动用的是 IEEPA(《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权力。还比如,特朗普依靠的是《Exon–Florio 修正案》,CFIUS(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认定 Musical.ly收购威胁国家安全,逼迫字节跳动出售TikTok美国业务。再比如,对中兴的处罚则是美国政府通过EAR(出口管制条例)来进行法律解释,因为中兴违反美国对伊朗和朝鲜的制裁被放入实体清单。

    罗马法的显赫至今仍令人叹服,法律与文明如影随形,可以说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文明。就像没有《唐律疏议》,大唐文明可能也会逊色不少。法律之根是文明之根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失去了程序正义的法律,将是文明的灾难。法律是根,需要足够的阳光雨露,才能扎的深远,扎的恒久。好的法律一定不是举举手,而是要经过严密调查,反复质询,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之根

    面对美国的长臂管辖,我们真正感受的是法律之根的痛苦。这种痛苦应该从“治外法权”算起,再从清末修律以来,我们都一直处在法律移植、法律输入的过程中,法律之根的痛苦,已是百年之痛。今天,我们所面对的阵痛也不过是百年延续下来的那种痛苦。如果,我们还不能够培育我们的法律之根,我们输掉的可能是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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