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概述与认定条件: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财政、税务相关人员组成,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根据2016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
(三)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研发和技术创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违法及事故的行为。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企业在境内研究费用总额占全部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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