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二)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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