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吧,在美国,总统不是各州州长的上司,州长不是市长的上司,市长不是镇长的上司,镇长也不是各家各户的上司——上下级,只存在于“本府”之内,州长领导的只是州政府内各级官员,超出州政府就不归他管了,所以纽约州州长只能管纽约州的事务,制定纽约州的各项政策,但属于纽约市内的行政也罢、法律也罢,州长都无权插手。同样,纽约市长也就管管纯属纽约市的事务,他跑到纽约郊外的小镇去,也得尊重那个镇长,因为人家根本也不归他管。

美国的任何一家行政长官,上至总统,下至镇长,都是去行政权力辖区内的民众选举出来的,都在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领导”之下,都遵守美国法律,一旦权力之间发生冲突,要么协调成功,要么上法庭打官司,总统对某个州长不满意,如果协商不成功,他唯一的办法只能是起诉这个州长或者州政府,同样,一个州长如果认为某个小镇镇长阻挠了他州长发布的覆盖全州的行政命令,或者违法他认为小镇镇民或者镇长应该执行的法令法规,如果无法说服这个小镇长,无论这个镇多大,哪怕只有几百人,小的一点点,州长也只能1、协商、谈判,2、打官司。
总统撤不了州长的职务,州长撤不了市长的职务,市长也撤不了镇长的职务。有权撤他们职务的,只有选民。但一旦当选,即便选民也不是说今天不满意就可以立刻把总统或者州长或者市长或者镇长就给撤掉了,只要不是当官的有违法行为,唯二的撤职方式就只能是下届不再选他了,或者严重的可以弹劾。

同时,每一级行政区域,除了行政长官外,还都有议会——国家有国家议会,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州有州的议会,有一级议会的,大多数也是参众两院制;市有市议会,县有县议会,镇也有镇议会。不过据我所知,市县镇三级议会一般都是只有议会,即一级,不分参众两院了——对行政长官最直接、最正面的权力制约者是各级议会,而任何一级的议会议员也都是本地区选民选出来的。
对行政长官,选举不选举的权力在选民,但要撤职,只能靠弹劾,弹劾的权力在议会。

至于各级政府长官调动警察的问题,有点复杂,首先总统能够调动的是联邦调查局的警员,联邦调查局实质上也是警察,联邦政府所辖的警察,联邦调查局有局长,但局长是由总统辖下的司法部长直接领导的,即司法部长可以将联邦调查局撤职,而司法部长的上级正是总统,所以等于总统领导联邦调查局。但总统却无权调动州政府辖下的警察,若要州政府的警察出手,就属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样州长也无权调动市政府所属的警察,依此类推,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相互之间配合工作,属于平等合作关系,不是权属关系。有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属关系,和职务权属无关。某些小镇的警察局局长,可能是来自上一级行政政府派遣的,但这个派遣并不等于上一级政府就此可以随意操控小镇警察局,它更多的仍然还是一种合作关系。

说明一下,上述关于美国各级政府所辖警察的权属关系问题的分析,懒得查阅资料了,我的依据都来自好莱坞影视剧,有错请指正。
美国总统、州长、市长没有什么上下级关系。都是本选区选民选出来的,对选民负责。州长不是总统任命的,州长不需要听命总统,即使州长出处反对总统,总统也不能对州长怎么样。所以,你做你的总统,我做我的州长,谁也不用看谁面子,听谁的。
而美国联邦政府是由总统领导的,所以由总统任命的,听命于总统。总统觉得谁干得不行,干得不对,那就让谁滚蛋。所以,他们是上下级关系。同理,市长与市政府各部门也是上下级关系,可以任命警察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等。总统也没有权力去提拔和任命一个州官员或者市官员。但是总统可以说服某个州政府官员从州政府辞职,然后到任命他为联邦政府官员,甚至提名为部长和国务卿。

所以,纽约州州长没有权力任命Tom为纽约市的局长,但是他可以任命Tom为纽约州政府部门负责人。当然,Tom成为了州政府官员,也不能完全指挥在市政府任职的Jerry。
不能。
1、美国是宪法制国家。凡是宪法规定的条款,永远有效。公民权利只能扩张,不因修改而丧失有利于公民的权利。
2、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之间除行政区划外,互相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3、美国是选举制国家。主要行政官员由选举产生,不是任命,没有垂直管理体制和服从义务。
4、美国是人权制国家。只要你守法,权利不受限制。
5、美国是持枪自由的国家。受到不公平对待,或发现不法之徒,可以直接枪毙。并且很早之前就已经废除死刑。
6、美国是三权独立国家。权利制衡,权利牵绊,权利可控。
7、美国是多党制国家。当与当是平等的。相互监督和相互扒粪,执野有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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