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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书稿|特朗普有可能掀起第三次世界大战吗(下)

拆书稿|特朗普有可能掀起第三次世界大战吗(下)

作者: 王果果子 | 来源:发表于2020-02-24 16:07 被阅读0次

    这是《论美国的民主》第3篇拆书稿。内容为上卷第一部分第5章后半部分。

    上篇文章里我们已经了解到美国行政区域被划分为乡镇、县、州。以及这三者之间实际权力的从属关系:乡>县>州。

    现在,我们将放大这张政治经纬表,细究美国的行政与法律。

    美国的政治作风贯彻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点:“关你屁事,关我屁事”。

    也是这个点,虽然让所有第一次去到美国的外国人都感受不到行政等级的痕迹。

    但借用电影《超体》结尾的对话就是:

    不像中国法国,美国没有行政权力中心。

    州政府?联邦政府?难道不是吗?

    No, no,这俩家伙在行政上没有任何权威。他们真正存在的意义是修正与制衡,同时也在方方面面上体现了美国的太极性。至于手段嘛,我们稍后提。

    乡县州的行政与司法

    乡镇与县、州、联邦都很少打交道。

    联邦说白了只与州对话,而乡县州,大多数情况下三位更是谁也管不着谁。

    州政府虽说地理上包揽全州,但像制定统一条例、视察政绩、严惩失误等等这些都没做过。

    至于县和乡,县长管不着乡镇的官员,乡镇内的十几个官员之间也互相管不着,大家彼此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唯一服务的对象只有人民,所以只需扫好法律给自己门口划定好的那摊雪就行。

    但其实如果这样,县和州完全可以不要,因为乡镇完全自己就可以独立运行。可是万物皆不完美。

    如何能够保证社会各部分步调一致的能够按照一个共同的大致方向走?且这些官员如何能够乖乖做好自己的事?

    在这里,需要提前说明的是,其实可以不用过多考虑县。因为县只是个有点小权的代理人,平时只在各乡镇需要实现一些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上才出面统筹,这种情况下具有行政性质。

    大部分情况下其实就是一个派出所兼一年只开庭2次的小型法院:没事时维护维护治安,有事时攒一攒,攒够量再出面协调协调矛盾。

    像是乡镇税收员偷税漏税,这就算违法行为了。此时的“县派出所”就可以变身为“地方法院”迫使税收员服从,把吞的钱吐出来。

    再或者州政府敲敲铜锣说,“各乡醒醒啊,要收税了,及时交我那啊”。其中某一个乡镇通过不任命税收员来逃避纳税,州政府生气要罚款逃税乡镇的每一个人,此时县则以地方法院身份来执行判决。

    县是没有办法直接惩罚偷税的税收员或者逃税乡民的。因为税收员是人民选举出来的,税收员背后的势力是最高权威人民,县得罪不起。至于乡民,那也只是奉州旨行事。

    但“关你屁事,关我屁事”的作风就是在这得到第一次体现。

    县没有使乡镇政权害怕的手段,连罢免失误职员都做不到,所以任乡镇如何嘚瑟,作为地方法院无权过问或调查,因为乡镇的态度就是“我爱怎样就怎样,关你屁事”。

    而县即便知道乡镇官员做了点啥不该做的,只要没有公民举报,就构不成纠纷,也就无法开庭。所以也就秉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乡镇怎样关我屁事的态度。

    为何这样,就是因为英裔美国人在大不列颠国受够压迫,所以他们根本就不会再把指挥权和镇压反抗权交到一个人手里,无指挥无奖惩,还是那句人民才是主权者。

    那么乡镇凭什么要听州政府的?

    核心还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让渡权力,从个人到乡镇、从乡镇到州、从州到联邦。

    英裔美国人信奉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有制约有方向的自由。

    因此人民把选择权留在了自己手中,却共同让渡出了否决权和制约权给了州政府。

    这两者的太极性体现就是赋予州政府立法权。这就好比一头野兽亲手把锁链交到州手里,预防自己某一天会发狂。

    美国的每一个州政府都有权自己制定适于本州的法律,且都有高于县(地方法院)的更高法院。

    州政府的法律大简于行,会规定原则但不会列举细节,会制定细微入节的义务但不会规定如何执行。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人民虽然行事作风迥异,但却似犹如有一股无形的力量一样能推动每一个人按部就班的做好自己的事,社会总是能够自动稳步运行。

    别忘了,美国人的知识水平普遍差不多,所以大家都懂法记法,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事。

    用中国的“大音希声,大道无形”来形容我觉得,也不为过吧。

    至于为什么说否决权和制约权具有太极性,就是因为州政府的法律只能限制野兽的活动范围,但很多时候并不能阻止它犯错,无论伤害自己还是别人。

    所以当地方法院没办法处理背后是人民撑腰却犯了错的税收员的时候,州政府完全可以直接依据法律罢免他,否决掉人民的选择。

    制约与否决相融两仪,以立法权为手段,共同解决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但在这里,会出现第二次“关你屁事、关我屁事”的行事作风。

    那就是州政府的法院同样没办法主动去监督、调查公职人员。因为美国人民会认为这是一件在挑战他们权威的事,州政府虽握有铁链但终归也是为人民服务,得罪了人民,即便握有铁链,野兽照样可以回头就把自己吃的渣也不剩。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因此州政府法院也只接受地方法院大陪审团整理后递交的案件,态度和地方法院一样。你上诉,我处理;你沉默,我闭眼。多余的事情一概不主动问,不管不该管的。

    到这里,你会发现,美国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既可以说是完全独立,又可以说是相互交融。

    像县,处理全乡公共利益之事具有行政性质,处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惩处违法乡镇公民又借以州法律的名义做行政处理。

    从英裔美国人身上的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到美国政治制度的行政性和司法性,都体现了这个民族到其所创文明的独特的太极性。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处处体现了分权的原则,比如连地方法院到高级法院的侦讯权和起诉权都被分开了。

    但我觉得这只是一方面而已。“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只是在美国这里变成了视情况而定,时分时合。

    州与联邦的行政与司法

    上篇文章结尾处,留了一个悬念给读者:联邦说自己太难了,究竟为何呢?

    不了解美国政治制度的人,往往一听到美国总统,就觉得美国总统和欧亚大陆的皇帝一样。

    其实真不是。美国的政治制度奇妙就奇妙在,除了乡镇,往上走的每一级,行政几乎是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

    说白了,这个国家的行动方向是在立法权手里,政府基本上代表的就是立法权。

    县的行政权只负责统筹安排乡镇的公共事件,州的行政权只负责统筹安排县无法处理的公共事件。

    联邦的行政权只负责统筹安排州无法处理的公共事件,且由一个代表象征行政权:总统。

    虽然总统手里握有兵权,但兵也不由己。总统手里的兵都是各州借的。但凡某一个州觉得总统某些用兵目的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人家完全就可以把自己的兵收回来。

    而且受地理位置所限,美国三周环海,离其他大洲都隔海相望,即便有舰队供总统使用,但想称霸海洋也实在力量太有限。实际敌人没有,除了和地球上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

    所以法律给了他近乎王权的权力,也容许他强大,但环境让他弱小。

    最后总统手里那点兵就成了他捍卫自己不受政府侵蚀的保障了。

    再来说说国会。在我不了解美国政治制度之前,我也曾一度把国会理解为是为总统服务的。

    因为许多电影里,总统想一出是一出的时候,国会就赶紧大会小会的开。

    但其实总统才是国会的从属。因为国会是联邦的立法机构,它除了有最高法院还有解释宪法权。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依法”二字指的是依照宪法,法律随时可以根据当事人个人利益是否受到保护而更改。

    宪法又是依照人民意志,由独立革命时期的伟大领袖而定,虽然也可更改,但总体上是以它为准。这是每个美国人都认同的事实。

    各州则正是把这种对宪法的解释权让渡给了联邦政府。各州可以制定不同形式的本州普通法的法律,但原则上必须统一以宪法为准。

    毕竟联邦是代表这些州与外部世界其他国家打交道,要是手里一点实权也没有那在外人面前未免太虚了些。

    至于联邦的最高法院国会,还是那个作风,“关你屁事,关我屁事”。

    跟自己无关的没有进行争讼的案件屁也不管;需要自己审理的案件以司法手段无论对行政人员无论进行何种判决,跟别的公民也屁关系没有。

    但联邦特别难做的就是,既要代表各州应付外国,又要时刻和各州揪扯实权。虽然各州把一些总话语权、总解释权、总立法权让渡给联邦,但毕竟总有灰色地带。

    实际操作中,总有些问题可能既不在规定的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各州自行解决又会有危险,人民的意志又必须参考。

    因此美国的立法机构国会也采用了两院制,参议院每州2名,众议院按每州人口比例分配人数。(参议院判决,众议院上诉;同时参议院有执行权,总统无论说什么,都得经过参议院批准才能决定是否生效)

    (美国最高立法机构=国会=两院=最高法院)

    为的就是依照宪法,能够维持住各州的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

    举个例子,假设总统犯了叛国罪,由众议院弹劾总统,参议院免去职务。降为普通百姓后,再由处理普通法院处理。

    总的说来,美国各级立法机构的任务只是代表人民立法,联邦的存在除了负责满足全国性的需要,也是为了缩小各州独立存在的范围,同时防止各州做出有损自身人民利益的事。

    依旧是制衡和否决,只不过这次是州级与联邦之间。

    这里需要额外解释的是,总统只是行政权代表符号,他自己和他的幕僚都进不去国会。因为美国人的价值观里,立法机构必须代表公平正义和客观,不能有任何个人势力在其中。

    不知道作为读者的你,对于题目的问题是否有了自己的答案。

    (本文均以书籍内容为核心,讨论范畴也仅在理论上,现实中美国现状有许多影响因素,这里不做讨论和考虑,不要太较真也不要太杠精,毕竟我们是以了解美国政治制度的知识为重点)

    以上是《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的第3篇拆书稿。我是果果,如果哪里与书中内容不符,请以书籍为准,毕竟个人理解有时难免存在误差,接受指正,欢迎交流,但不接受盲目抨击。另外如果觉得有所收获或意犹未尽,请继续关注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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