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法律工作者不应夹杂个人情感,不过我依然要说,我从未见过如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样荒诞的法条。
“二十四条”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是在两个人结婚了,不管一方知不知道,有无使用另一方对外借的钱款,均默认为夫妻双方都知道并都使用。如果想推翻,必须举反证证明该笔钱款并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大多数老虎都是虎皮纹的,我如果主张老虎是白色的,我只要找到一头白虎就可以证明了;可如果让我证明没有一只老虎是黑色的我怎么证明?我必须要找到全地球上所有的老虎,拍照记录,然后告诉大家,没有一只老虎是黑色的吗?可如果正好发生山林大火,一只老虎烧成焦炭,我前面的功夫不都白折腾了么?
证有易,证无难,故诉讼中一般是要证明有而非证明无,此为二十四条举证规则荒诞之一。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一例交通案例中,肇事者占60%责任致人重伤或死亡就会面临刑事惩罚,可是在同一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则会根据双方过错来区分赔偿数额。
这就是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大不相同的地方,大家都是平等主体,在法律行为中有无过错直接导致最终结果的不同。
民间借贷,特别是大额借贷中,债权人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借贷合同仅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人,诉讼中却仅根据结婚证便可以追加到并未在借据上签字的债务人配偶,且不用承担“配偶已知情”的实际举证责任,因为这条责任已经被“二十四条”默认了。借三五百万,要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或者提供另一方的授权书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吗?
如此放松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此为荒诞之二。
婚姻法解释对婚前财产做了很多明细规定,例如婚前买房,父母买房单独赠与给子女一方均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但是因为“二十四条”,这些都是过眼云烟,“二十四条”抽筋扒皮到什么程度,就是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就是连带责任,如果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就一直及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换句话说,要是嫁个不靠谱的对外背上几千万的债,婚后房子要赔,婚前房子一样要赔,父母过世后,继承的房子一样要赔,还好不及于子女,赔到死也就不用赔了,子女最多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即可。
如此夫妻只能共苦不能同甘的解释,此为荒诞之三。
2013年柳飘飘和李帅帅打起了离婚官司,李帅帅说,离婚可以,我有一笔150万的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你要帮我还。
法院一调查,果然在2012年,林大款和李帅帅有过金钱往来,林大款手上还有李帅帅的借据,林大款还亲自到法院作证,证明这笔借款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林大款和李帅帅的借贷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根据“二十四条”,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柳飘飘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她提供近三年来详细的家庭账目,并补充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时,夫妻已经分居半年之久,后二审根据柳飘飘提供的证据,认定李帅帅该笔借款并未用于与柳飘飘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最终改判认定该笔债务为李帅帅个人债务。
罗曼罗兰说过:世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在“二十四条”现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培养记账习惯,不仅仅是财商的培养,也是对个人,对家庭的一种保护。
与各位共勉。
案例摘自 北大法宝 案例人名均为化名,部分情节有戏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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