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里昂发布报告称,佳兆业美好(02168)将增长重点转移至非住宅项目,重点在公共建设的管理。该行预计,至2021年佳兆业美好非住宅物业的管理面积占比,将自2018年的11.1%提升至33.5%。该行预计,佳兆业美好本年至今业务增长势头强劲,正面发展趋势将延续至今明两年,调升今年核心盈测0.2%,2020年及2021年核心盈测也分别提升3%及4.9%,目标价相应自19.8港元上调至26.1港元,评级维持“买入”。
中航善达(000043.SZ)11月7日晚间公告称,结合招商局集团的历史以及上市公司战略定位,公司拟申请将名称由“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拟由“中航善达”变更为“招商积余”, 证券代码拟由“000043”变更为“001914”。 就为何更名为招商积余,中航善达在公告中称,“‘积余’在《辞典》里的释义为积攒起来的剩余财物和资产,‘积余产业运营服务’意为对存量资产的管理、运营及服务等,‘积余’之意契合公司的战略及业务发展定位。”
天风证券近日发布公告称,预计雅生活服务2019-2021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1.01/14.95/19.97亿元,对应EPS0.83/1.12/1.50元/股。若2020年成功收购中民物业、新中民物业,预计19-21年备考归母净利润11.01/18.73/26.71亿元。参考可比公司2020年估值一致性预期,给予雅生活服务24倍PE,对应2020年目标价为26.88元,即29.99港元(汇率参考2019年11月4日,1港元=0.8963元人民币)。
诺基亚贝尔宣布与中海物业集团旗下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兴海物联”)携手,共同签署5G全光双千兆网络合作框架协议。本次合作,是双方在今年6月战略合作基础上的一次产业落地延展。伴随着智慧园区、智慧城市等细分领域的演进,诺基亚贝尔与兴海物联将更大力度发挥各自的行业优势,共同打造面向5G未来智慧园区全生命周期的多业态应用和发展。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振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市万物成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鼎盛企业发展合伙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万御安防服务科技有限公司。该合资公司万御安防由梁琪庚担任董事长,其曾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经理、武汉万科物业总经理、苏南万科物业总经理,现任万科集团物业事业本部住宅运营中心南京大区总经理。该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保安技术产品的研发、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有观点指出,海康威视与万科联手成立新公司,或与其在智能家居方向的布局相关。
11月11日,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持续关联交易公告,因2016年与永升生活的物业管理服务总协议将于年底到期,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协议,再续期三年2022年12月31日。根据协议,永升生活集团将予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旭辉控股持有的未出售物业、停车场及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ii)物业销售办公室的现场保安、清洁、绿化,以及客户服务;(iii)前期的规划及设计谘询服务;及(iv)于旭辉控股开发的建筑项目完工后及将相同物业交付予业主前,提供清洁及房屋检验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定价方面,公告披露2017年度和2018年度,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历史交易金额为1.54亿元、1.61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金额为8297万元。因此,建议的年度上限载列为2020年度-2022年度分别均为3.5亿元,较2018年度的交易金额提高117%。
新政享读
近日,杭州出台了《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主要目标是鼓励引导老旧小区引进专业化物业企业,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实现居民共同参与,改善小区品质。补助类型包括: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老旧普通住宅小区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资金。
近日,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公共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明确从本月开始,调整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有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从此前每月最高每平方米1.44元调整至每平方米2.04元。
近日济南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建设和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业委会要在街道办(镇政府)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意见》在指导业委会规范运作的同时,首次对业委会的监督予以明文规定,就是以党建引领,在街道办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业委会提议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分配使用公共收益等重大事项时,也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前报街道办和社区党组织,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设的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从最高法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意见提到,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意见还提到,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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