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出自《孟子·离娄章句上》的第26则,原文如下: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这句话作何解释,尤其是其中的“无后”是什么意思,历来是没有争议的。作为儒家经典著作,后来被列为“四书”之一,《孟子》不乏有学者为它作注解。其中,又以东汉赵岐、宋人朱熹、现代学者杨伯峻先生的注解最为典范。那么这三人对上述句子,或者“无后”,是如何解释的呢?
赵岐的注解偏重于解释有哪三种不孝的行为:
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在三者之中,赵岐又把“无后”具体解释为“不娶无子,绝先祖祀”。
朱熹在《四书章句》中进一步对“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作了详细论述:
为无之为,去声。舜告焉则不得娶,而终于无后矣。告者礼也。不告者权也。犹告,言与告同也。盖权而得中,则不离于正矣。范氏曰:“天下之道,有正有权。正者万世之常,权者一时之用。常道人皆可守,权非体道者不能用也。盖权出于不得已者也,若父非瞽瞍,子非大舜,而欲不告而娶,则天下之罪人也。”
这段话的大意是:“为无后也”中间的“为”字,读成去声,用今天的普通话读就是第四声 weì 。舜如果提前告知父母,这个婚就结不成了,那么他的结局就一定是没有继嗣者。提前告知,是礼的要求;而不告知,是一种特殊情况下权衡之后的应对方法。“犹告”,意思是“和告知了效果相同”的意思。如果权衡过后采用的办法结果是好的,那也相当于不离于正道。范氏又曾说:天下之道,有行正规方法的,也有用权变之术的。正规方法是万世不变的真理,人人都可以遵守;权变之术是临时应对的手段,非真正懂得大道者不建议用(因为容易走歪路)。权变往往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放在舜的例子里,假如父亲不是瞽瞍,儿子不是大舜,那么不告而娶就是天下罪人了。
从这段话来看,朱熹是在为舜“不告而娶”的行为作辩解,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不能泛泛而论。假如不告而娶的故事发生在别的儿子身上,就是不孝之大罪,但正因为发生在舜和瞽瞍之间,君子认为不告而娶和告知是一样的,“犹告也”,不影响舜的孝行。
我们不禁想用一个通俗的词汇来问个问题,朱熹这番话,是在刻意为舜“洗白”吗?他的辩解符合孟子的原义吗?
答案是:符合。因为在《孟子·万章章句上》第2则里,孟子自己就对舜不告而娶的行为作了解释。
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
孟子曰:“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
万章问孟子:《诗经》也说娶妻要告知父母,舜应该最信这个话了,那他自己为什么不告而娶呢?
孟子答道:因为告诉了就娶不成了,会因此破坏了婚姻这一至关重要的伦理。
那么为什么孟子和朱熹都认为舜提前告知了就结不成婚了呢,《孟子》一书其实也有解释,这是因为舜的父亲和继母一直宠爱弟弟象,而想杀死舜。但在这种情况下,舜仍然不辍孝行,所以才被儒家认为是千古大孝的典范。为了不废人伦,所以舜只能选择临时应对手段,不告而娶。这就是朱熹所说的“告者礼也,不告者权也”。这也是为什么范氏说,假如父亲不是瞽瞍,儿子不是舜,放在一般的父子关系里,不告而娶就是天下大罪。
杨伯峻先生在《孟子译注》中对整段话的解释也中规中矩:
孟子说:不孝顺父母的事有三种,其中以没有子孙为最大。舜不先禀告父母就娶妻,为的是怕没有子孙,[因为先禀告,妻就会娶不成],因此君子认为他虽没有禀告,实际上同禀告了一样。
以上就是历来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语的解释,在21世纪之前,是从没有异议的,因为《孟子》一书的原文原义十分明确,且有其他篇章可以作为印证。
但是如果要细论,其实杨先生把“无后”解释为“没有子孙”,有些过于宽泛,不够精确。“后”绝不等于一般意义的“子孙”,而是应该指子孙中唯一具有继承爵位、祭祀权利的宗子。比如说某人有十个儿子,但只有一个可以称为法理意义上的“后”。这种“后”的制度,当然缘于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时代,由谁来继承父辈爵位,主持宗族祭祀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礼记·檀弓下》:石骀仲卒,无适子,有庶子六人,卜所以为后者。
这句话是说,春秋时期的卫国大夫石骀仲,没有嫡子,(按理继承人应该是嫡子),只有庶妻所生的六个儿子,所以必须从中选一个人作为“后”,也就是宗族的继承人。从这个例子可见,“后”并不是指泛泛而称的所有子孙。
应该说,战国以前,“后”主要是贵族阶层的宗族继承制度,因为“礼不下庶人”。而战国之后,社会结构逐渐变成编户齐民形态,“后”也就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人”含义,特别是军功爵等平民爵位推行以后,即便是再普通的家庭,也有爵位要继承,所以必须选定一名“后”,并且在官府报备作为依据。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擅杀、刑、髡其后子,氵献(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
这是秦国对什么是“后子”作的官方解释。
张家山出土的汉朝初年的《二年律令》,更有专门的《置后律》,其中有一条: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候<后>囝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这是父与“后子”的爵位继承原则,除了彻侯和关内侯是无损继承,其他爵位继承时,都要降级处理。
正因为“后”是法律规定,又涉及到古代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自古以来对什么是“后”,都不会存在异议,即便是不读书的普通人,也不会产生疑问。
文献里关于“后”和“无后”的例子,其实比比皆是:
《资治通鉴》卷一:襄子为伯鲁之不立也,有子无人,不肯置后。封伯鲁之子于代,曰代成君,早卒;立其子浣为赵氏后。(这一句中两见“后”,意思明显)
《世说新语·言语》:帝问曰:“夏侯湛作《羊秉叙》,绝可想。是卿何物:有后不?”权潸然对曰:“亡伯令问夙彰,而无有继嗣。”(晋简文帝问羊权:羊秉是你什么人,有后吗?羊权对曰:是我亡伯,没有继嗣。以“继嗣”对“后”之问,意思也十分明显。)
《三国志·吴志·顾雍传》:长子邵早卒,次子裕有笃疾,少子济嗣,无后,绝。(论家世,以“嗣”、“无后”、“绝”并列,意思也十分明显)
进入21世纪以后,网络上突然出现了对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种新的解释,新解是这么解释全文的:
不孝的行为有三种,以没有尽到后代责任为大。舜不告而娶,这种行为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君子认为,还是应该提前告知。
我们发现新解和旧解相比,区别在于三处。
1、把“无后”解释成了“没有尽到后代责任”;
2、把“为无后也”的“为”读成了weí,解释成“(这种行为)是”;
3、把舜的不告而娶行为判断为不孝,《孟子》原文则变成了对舜的批评。
第3点,毫无疑问非常荒谬,因为《孟子》一书,完全是把舜作为天下之大孝典型来树立的,上面我们已经有所提及,如果要在儒家体系里找一个最孝之人,非舜莫属。
第2点的误读,则是因不理解孟子原义而造成,此处不论。
关于第1点,比较容易唬人,有些人会觉得非常有道理。尽管我已经对古代“后”与“无后”的意思作了详细解释,还是想再告诉你为什么“无后”不可能是“没有尽到后代责任”的意思。
判断方法很简单,尝试问两个问题:
1、“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不是意味着除了“无后”这一种,应该还有其他不孝的行为?
2、如果“无后”=没有尽到后代责任,是不是以为“其他不孝的行为”应该属于尽到后代责任的那些?
有没有发现其中的矛盾。
之所以存在矛盾,是因为“不孝”和“没有尽到后代责任”的语义范围是同等的,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个句式里,“不孝”的语义范围,要大于“无后”。造出新解之人,没有考虑到这其中的语言逻辑问题。
这个语义范围的判断方法,我是在2018年提出的。近来我在百度上看到2020年刘霖映先生的论文《“不孝有三,无後为大”之“後”当释为尊者》中,也提到了这个方法。刘先生指出:“不孝就是不尽后人的义务,“为大”在逻辑上无解。”但奇怪的是刘先生在后面又指出,“无后”应该解释为“目无尊长”。不知道刘先生有没有发现,“目无尊长”陷入了“没有尽到后代责任”同样的逻辑怪圈。
综上所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一个儒家理念的问题,本来语义清晰,是建立在古代宗族观念和继承制度上的一种观点。当然,它并不符合现代观念,有些现代人拿这句话来逼婚逼生,更是惹人生厌。但古人自有他的时代局限性,我们大可以直斥其落后,没有必要曲解他们的意思来为他们讳饰。
【补1】《吕氏春秋·慎行论》:“庆封又欲杀崔杼而代之相,于是㧻崔杼之子,令之争后。”
庆封想要取代崔杼做齐国之相,于是挑拨崔杼的儿子,让他们争当“后”,即继承人。若“后”作“尽到后代责任”解,此句就变成庆封挑拨崔杼的儿子,让他们争相去尽儿子责任了 。(2023.6.5)
【补2】《左传·僖公十一年》:过归,告王曰:“晋侯其无后乎!王赐之命,而惰于受瑞,先自弃也已,其何继之有?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
《国语·周语上》载此事:内史过归,以告王曰:“晋不亡,其君必无后,且吕、郤将不免。”
周王赐命,晋惠公失礼。内史过认为晋惠公将“无后”,对照语有“何继之有”“何以长世”。“后”的意思便是“继”“世”。(202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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