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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7则(2020年12月28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7则(2020年12月28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0-12-28 06:55 被阅读0次

    问题: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1、设计是在境外发生的,产生的图纸资料所有权归境外公司所有,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

    2、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非关联公司。

    3、该合同项下除境外设计外还有境内现场服务,价格是分开的。

    解答:

    根据描述,由于境外企业保留了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因此境外企业在税法构成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不是设计服务。

    一、全部支出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二、“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说明:请注意此处公式中用的是“税率”,也就是说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都是“税率”,没有“征收率”。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

    附加税费的扣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前,依然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三、即便是设计服务,因为有境内服务,也需要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境外企业有人入境来提供服务,就不能构成“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提供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向中国政府依法缴纳增值税,支付方也应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

    根据税法规定,境外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们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境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

    问题2:计提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12月计提工资与1月发放工资不一致,而1月发放时已红冲,故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增,现评估自查时此部分工资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2)如果是12月计提的奖金在汇算清缴前未发,但在今后年度发放,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依据是?

    解答:

    我先指出您的错误,您错误的把会计处理当成税务处理了,存在税务风险。

    1、根据税法规定,12月计提的工资,只要是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都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纳税调整。根据描述,您12月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没有发放完,您仅仅是在次年1月份在会计处理中做了红冲,但是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税务上12月份计提的工资已经进入了当年的成本费用,没有实际发放的必须予以纳税调整,而不仅仅是会计冲红调整。

    由于会计红冲,很容易造成次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继续填报错误,造成企业少申报工资的税前扣除,因为很容易忘记还有红冲调整的是上一年度的会计处理。

    所以,您的错误处理,非常容易让企业吃亏:(1)没有纳税调整,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2)红冲会计分录,存在企业少申报税前扣除的风险,导致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计提的奖金、工资在汇算清缴结算前仍然没有发放,以后年度发放,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

    观点1:应该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观点2:应该在实际发放后进行追补扣除,追补扣除的年度为计提的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对于当年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的,以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而抵减的,就可以计提确认。

    因此,对于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题3:园林绿化工程适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解答:

    一般来说,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业务相对比较简单,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去采用高大上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是业务相对复杂的上市公司或大中型国有企业才适用,当然他们分子公司因为需要纳入合并报表,也是需要一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会计核算更加靠近税法规定,税会差异比《企业会计准则》少很多,对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要低一些。

    问题4:出库原材料无法统计如何核算入账?

    出库原材料无法统计如何核算入账?比如购进一车饲料,20吨,库房倒一堆,领用的时候是铲车直接铲走,期初剩多少?期末剩多少?完全没概念,如何登记入账?求解!

    解答:

    类似于该问题的,在实务工作中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实务工作中其他部门或人员不会为了迁就会计核算而必须按照会计上的要求去做。

    但是,并不是会计核算就没有办法了,对于这类情况,成本核算中就发明一种办法叫做“倒扎成本法”。

    倒扎成本法——就是购进原材料的时候,直接计入成本或存货,领料的时候暂时不予核算,等到月底的时候通过实地盘存剩下的库存,然后通过倒扎的办法计算出本月的实际耗用。如果当月月底实际上无法盘点,或盘点工作量特别巨大等不能实际盘点的时候,就由库管人员等结合工作经验予以合理估计当月的耗用数量,等到库存用完或能够盘点时再予以调整。

    当月实际耗用=上月末结存+本月购进-期末盘存实际剩余

    倒扎成本法,广泛用于餐饮行业、粮食加工行业(含饲料加工行业)等。

    比如,餐饮行业的会计核算:

    1、购进生鲜食材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2、月末盘点后

    借:原材料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借方红字)

    问题5:个人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的,应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年度汇算。

    问题6: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

    税收方面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企业应对研发项目进行合规管理,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问题7:新收入准则较原收入准则发生了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变化体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1.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纳入收入准则确认模型;

    2.以控制模型代替风险报酬模型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不再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界限,控制模型将同一合同内的不同履约义务进行分拆后分别考虑每个履约义务控制转移的时点(或时段),原收入准则中的“风险报酬模型”没有强调对混合销售中的不同部分是否应单独进行风险报酬转移的分析;

    3.收入计量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予以确定合同价格;

    4.对于特定交易安排明确了实务指引;

    5.从定性和定量方面提出了更多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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