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些文章和新闻,不知道为什么,APP总是推荐我看强奸或是通奸类的社会新闻。。。。。。
看多了,自然就有些想法,一开始想着怎么社会变得这么乱(@!@),然而又看到这两种不同的事件其法律判定与民意却是天差地别。
一说到强奸,不论法律,还是民意,都还满一致的,基本也没有什么大的争议。但是一看到通奸的新闻,你就会发现,这个世界哪里不对了。
所有的网友或者说民意都是绝对的指责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在人们看来,这绝对是十恶不赦之罪行。许多人情绪激动,言辞激烈,甚至搬出古代私刑家法,恨不得立刻把女方浸猪笼、点天灯。
可是警察或者官方却是另一副姿态,只要不是有其他罪行或者党员、公务员、特殊人群等,基本上都是教育批评,一般并没有更严厉的惩罚。而且法律上,也没有相关惩罚条款,倒是捉奸者经常因为出格举动,犯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当事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么一对比,让人大跌眼镜,怎么通奸当事人反倒没事,捉奸的丈夫或者妻子倒被判了刑?这是许多网友冷嘲热讽的重点,其中各种激愤言论令人叹为观止。
看多了,我就好奇,古人是怎么看待通奸的呢?于是一番查询阅读,发现一些和现代法律迥然不同的回答。
其中有一则古希腊神话,攻打特洛伊凯旋而归的迈锡尼国王阿伽门农在洗澡的时候,被他的妻子克吕泰涅斯特拉用网罩住后一刀捅死,因为她在阿伽门农走后有了情人,担心回来后被发现先下手为强。之后多年过去了,阿伽门农和克吕泰涅斯特拉的儿子俄瑞斯忒斯听从太阳神阿波罗的神谕,杀死亲生母亲及其奸夫为父报仇。
但是俄瑞斯忒斯的行为激怒了复仇三女神,她们迫使俄瑞斯忒斯在疯狂中颠沛流离。当然阿波罗没有放弃他,于是和复仇三女神起了争执。双方的争执最后闹到天神们面前,最终由雅典娜在雅典组织了一个法庭,对俄瑞斯忒斯进行审判。
由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是打平,按照约定由雅典娜投出最后关键一票。雅典娜是这样说的:我不是母亲所生的。我,一个处女,是从我父亲宙斯的头里跳出来的。因此我拥护父亲和儿子的权利,而反对母亲的权利。我不赞成为了取悦情人而杀死自己丈夫的妇人;我要投赞成俄瑞斯忒斯的票,他杀死他的母亲乃是因为她谋杀了他的父亲。最后俄瑞斯忒斯无罪释放。
另外再看看古代中国相关法令: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
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宋朝的法律继承自《唐律》。
元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看来,除了唐宋判刑比较轻之外,其他朝代基本都是严刑峻法,对通奸的容忍是很低的。这样说来,我们新闻中的相关当事人实在应该庆幸生活在现代,有现代法律保障他们的人权。至于当事人的丈夫或者妻子,即使有怨气又该如何自处呢,真是一利一弊,无法两全。
【小人国物语】 午夜骑士
【野狐乱弹】 在古希腊,与他人妻子通奸,被对方丈夫杀死是不犯法的。但是若是强奸他人妻子,对方丈夫却只能要求一笔罚金。这又是出于何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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