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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学习与表现性评价》

《合作学习与表现性评价》

作者: 天涯客旅 | 来源:发表于2020-09-22 17:25 被阅读0次

            154.合作学习与表现性评价

            我们对学生学业的评价主要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这种评价只能对事实性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检测。但学生学业成就不仅包括事实性知识,也包括如问题解决、批判性思考之类的高层次的认知技能,还包括综合素质。对于高层次的认知技能和综合素质,纸笔测试就办不到了,就需要用表现性评价方式来完成。

            第一,什么是表现性评价呢?表现性评价,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观点,其中威金斯和斯蒂金斯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威金斯强调,表现性评价要求学生完成一个活动,或制作一个作品以证明其知识与技能等,即让学生在真实情景中去表现其所知与所能;斯蒂金斯在1987年就指出,“表现性评价为测量学习者运用先前所获得的知识解决新异问题或完成具体任务能力的一系列尝试。”

            在表现性评价中,常常运用真实的生活或模拟的评价练习来引发最初的反应,而这些反应可直接由高水平的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观察、评判。其形式包括“建构反应题、书面报告、作文、演说、操作、实验、资料收集、作品展示”。十年后,斯蒂金斯又给予表现性评价一个更为明确的界定:“表现性评价是基于对展示技能的过程的观察,或基于对创造的成果的评价”。

            第二,表现性评价的特征。理解掌握表现性评价特征,有助于教师更好地开发表现性评价。一是要求呈现有意义的真实性任务,这些任务是作为实地现场的表现而设计的;二是强调高水平的思维和更复杂的学习;三是有清楚明了的评价标准,学生都知道他们将被怎样评价;四是评价牢固地镶嵌在课程之中,不能与教学区分;五是要求学生展示他们的工作时,要尽可能面对具体的对象;六是不仅涉及对学习结果的评价,还要评价学习的过程。

            第三,为什么要实施表现性评价?之所以许多人倡导使用表现性评价,影响因素有很多。杰出的教育测量专家梅伦斯曾提出一系列使用表现性评价的理由,比较重要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选择-反应测验的不满。表现性评价的支持者认为选择题和判断题只能考查学生的再认能力,不能有效地测量学生的高水平思维技能,如学生能否解决问题、综合或独立思考。尽管也有人批评选择-反应测验是不公平的或只能考查不重要的内容,但最为常见的批评意见是学生只需要选择一个答案。

            二是认知心理学的影响。认知心理学家认为,学生不仅要获得内容知识,还要获得程序性知识。他们指出,所有的认知任务都需要两种类型的知识,但不同类型任务的侧重点不同。因为学生程序性知识的获得已越来越成为教学的重点,而某些类型的程序性知识却不能通过选择-反应测验来评价,许多认知心理学家都倡导在教育中应用表现性评价。

            三是传统测验对教学的消极影响。由于教育评价的高利害性,教师倾向于把测验中所要求的内容作为教学的重点。结果学生测验的得分提高了,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却没有什么改善,特别是在教师只按测验要求组织教学的时候。他们认为,相对于传统的纸笔测验而言,表现性评价更能对教师的教学目标构成积极的影响。

            第四,表现性评价的运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出,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这一理念旨在通过全面、真实、深入地评价学生的学习现状和发展趋势,弥补一直以来将考试成绩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终结性评价体系所存在的片面性,使评价能真正全面反应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发挥评价的“发展”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这就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表现性评价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一种可行的方式。

            表现性评价可以通过多种类型进行,如演示、实验、调查、表演、建构反应题、书面报告、演说、作品展示、科研项目等。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评价目标和评价内容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表现性评价类型。但无论选择哪种类型,设计有效可靠的表现性评价,可以遵循一定的步骤。

            一是确定评价内容。明确评价内容是实施表现性评价的前提。因此,首先要明确到底要评价学生的哪些素质。如果评价内容的确定没有经过严密论证,缺乏科学性,那么根据这个内容所实施的评价必定是失真的、无意义的。此外,还要明确评价内容的操作目标,细化为具体的行为表现,将评价落实到学生的可观察到的日常具体行为表现上来,才能确保综合素质评价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二是设计评价任务。表现性任务是学生素质的外在表现,是表现性评价的直接对象。确定所要评价的领域之后,就要明确什么任务能够反映所要评价的目标,也即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学生在这一领域的素质表现。

            一个真正好的表现性任务应该符合下列七个评估标准:

            一是类推性,学生在这一任务上的表现能在多大程度上类推在类似任务中的表现?          二是真实性,这一任务是否接近学生生活的真实情境,而不是校园情境?三是多重关注点,这一任务能不能测量多方面的教学成果?四是可教性,学生能熟练完成这一任务,是教师教学努力的结果吗?五是公平,这一任务对所有学生都是公平的吗?六是可行性,考虑到财力、空间、时间和设备等方面的因素,这一任务是可以实施的吗?七是可评分,这一任务能否让学生表现出可以准确、可靠地予以评估的反应?

            三是制订评分规则。表现性评价的评分规则是事先确立的标准,对评分标准和尺度的详细描述,为评价学生表现的过程及其结果提供评分指导。制订的评分规则要符合表现性评价的目的和真正反映学生参与评价所表现出来的素质。在描述评分规则时要用准确的语言或定义为评价提供具体的标准,增强表现性评价的可操作性和控制评分的主观性。一般情况下,核查表式、等级式、整体式评价方式教常用。

            一是核查表。通常包含一系列的行为、特性或特征,在实施评价时看这些行为或特征是否存在即可。

            二是等级评分。通常用于评价表现过程及其结果这些难以用是或否、有或无来判断的内容。在采用这种评分方式时,评分者主要集中在学生表现的某一个方面,并据此给出一个代表等级的字母或数字。

            三是整体评分。这种评分方式是对学生表现过程及其结果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价,根据质量的高低给出相应的分值。

            四是实施评价。表现性评价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持续的过程,它没有固定的实施模式,但是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选择什么样的类型和工具进行评价。

            二是哪些人参与评价。评价主体是多元的,评价主体的选择,要根据评价的目的以及评价者的能力决定。

            三是如何获得、记录和收集评价信息和证据。

            四是如何呈现、向谁呈现评价结果并进行交流。

            合理运用表现性测验不仅可以帮助教师教学有正确的方向,而且可以让学生认识到要发展哪些技能。因此,使用表现性测验要谨慎地选择要测量的认知技能,要把评价内容集中在少数几个非常重要的技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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