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我们可以预测结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不那么容易把握,你不仅难以预料对方的证据和思路,也难以预料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这个时候,你会发现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是一场场博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不存在一种先验性静态的公平与正义,也不存在我们可以照搬欧美发达国家模式的公平与正义。
在这场博弈里,涉及两方力量的较量,一是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二是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较量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官,假若法官的庭审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均高于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都不能影响案件的结果和走向;假若法官的庭审水平和业务素质较低,其中一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结果和走向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设定的公平与正义,必须经过一个过程才能得以实现,这个过程就是诉讼程序,程序不仅仅是办案的步骤,而是内含了一种审理机制和架构,在此机制和架构中,权利既有保障也有制约,所预设的公平与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能否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完全依赖于这个机制和架构的设计水平,水平越高,博弈的空间就越小,反之亦然。
为了更大程度上实现法律制定者所预设的公平与正义,就需要提升和加强法官的力量,比如保障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不受干扰以及健全责任追究、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庭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权力进行限制。然而,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是一场更大的博弈,比如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带来的社会压力,执政党治理思路能否转变,司法机关能否独立于行政机关?
由此来看,公平与正义,没有一个静态固定的尺度,是一个动态变动的过程。当下,太多的人拿欧美标准作为观照我们自己的依据,然而人家的公平与正义也是历经一场场博弈才是今天所看到的样子。对于这个过程,我们可以做什么?其实,最大的博弈存在于我们的内心,即每个人对社会报以美好的期许与自己小自私之间的博弈,在一场场博弈中,你成了你现在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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