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向行业征求意见工作。这是时隔13年后,迎来的一次改革。
从去年开始,银监会就开始对重疾定义做了调研,之前网传甲状腺癌要剔除,修订后剔除了吗?修订了哪些地方?对我们有什么影响?这些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修订后的重疾定义有哪些重要变化。
为什么要修订重疾险定义?
目前,保险公司设计的重疾险产品,按照2007年保险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来的。时间间隔较长,许多疾病的发病率和治疗手段都发生了变化,重疾保障的疾病范围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及消费者的需求。
开展重大疾病定义修订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坚守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基本属性、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有哪些新变化?
叮咛总结了一下,大概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01.新增病种
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轻度疾病就是我们说的“轻症”。
新增3种重疾为: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新增3种轻症为: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塞、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在此之前在轻症领域一直没有相关规范,都是各自为战,而部分定义宽松和严苛之间的差距非常大,规范后,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有所约束。
在修订后,保险公司可以增加31种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是有条件:
1.不得在同款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2.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
市面上很多重疾险产品,虽然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较多,但是保障范围差不多,且发病率低,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这条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极为有利。
02.轻症保额不得高于基本保额的20%
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的轻症赔付比例,一般都是30%起步,甚至有45%以上的。除此之外,轻度恶性肿瘤里,涵盖的原位癌被剔除,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定义更加严苛。
03.重新定义6种必保重疾
(1)恶性肿瘤→严重恶性肿瘤
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避免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理赔标准从ICD-10升级为ICD-0-3,早期神经性内分泌肿瘤列为轻症。
(2)急性心肌梗塞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新版本明确了各项指标,细化了标准,如:之前需要“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现在改为“确诊6周后”检测出现相应症状,即可理赔。
(3) 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修正后,更加规范。
(4)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新增小肠处的异体移植手术,扩展了保障范围。
(5)冠状动脉搭桥术/冠动脉旁路移植术
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的限定条件,修订为“实施了切开心包”,目前切开心包几乎都会要进行开胸手术,变化不大。
(6)终末期肾病→严重慢性肾脏病
将“肾脏移植手术”的理赔要求删去了,因为和重大器官移植术重复了。对“规律性透析”做了科学定义,变化并不大。
04.甲状腺癌是否剔除
之前网传甲状腺要剔除,一度闹得人心惶惶。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不再按重疾100%赔付。
总的来说,新增3种重疾、3种轻症,明确了部分定义,有的理赔条件更严格了,有的理赔条件更容易了,轻症限制了赔付比例,甲状腺癌没有剔除,按照等级赔付。
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修订后的重疾险,对我们来说有利有弊。有利的是条款表述更加清晰,定义明确,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不利的是限制了轻症赔付比例,甲状腺癌不再按照重疾保额100%赔付。
新政策什么时候实施,官网还未正式公布,按照计划,应该就在年中。对轻症及甲状腺癌保障较为在意的消费者,要及时投保,尽早购买合适的保障。等政策正式公布后,市面上的重疾险对这部分的限制就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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