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一)
公安部
公通字[199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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