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生意人,妻子在家专职做家庭主妇。两人有一个8岁的儿子,最近老张以儿子的名义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老张生意突遭变故,濒临破产,妻子又被查出患上严重的癌症,医药费用十分高昂,老张遂决定将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屋出售以缓解资金紧张。此后,老张与老陈达成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给老陈并帮助其办理过户。老陈向老张支付了房款,但在办理过户时,房产登记部门却告诉老张其无权出售该商品房。这让老张感到不可思议:房子是自己掏钱以儿子的名义买的,自己又是儿子的法定代理人,怎么会无权出售呢?
孩子父亲为救病重妻子转手8岁儿子名下房产为何会受阻拦?这里出现的是一个典型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发生效力,或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法定代理人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案中,老张的儿子只有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购房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老张以儿子的名义订购商品房,该房产即为儿子所有。老张之所以对房产没有处置权,是因为房产是儿子所有,老张作为其监护人,是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的,除非是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房产,如被监护人的教育、重大疾病需要医疗,费用出现困难时,监护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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