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刚从单位离职,单位一次性给他发了4万块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咨询:这4万块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这里告诉大家,需要区分情况而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请注意这里的补偿收入不仅包括经济补偿金,还有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这些费用全部加起来,如果数额没有超过贵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之所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再另外找工作的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收入,为了减轻劳动者的负担,因此有条件的免征个税,体现了国家对再就业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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