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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作者: ac80a5deb173 | 来源:发表于2019-03-06 15:16 被阅读1次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政策渊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5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7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5-08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解读: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可在计征时扣除。

示例:

吕某2017年12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计算吕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税部分=80000-3×12000=44000(元)

月工资=44000÷10=4400(元)

应纳税额=(4400-3500)×3%×10=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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