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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共享模式

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共享模式

作者: 深绘 | 来源:发表于2020-05-18 20:18 被阅读0次

    “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人。”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前言

    我们以当前互联网产品的运作模式作为对象进行考察时发现,产品的创造者,通常也是产品的所有者,而使用这些产品的人往往只有使用权。使用者在使用这些产品时,不仅承担了产品的创造成本,还承担着控制产品的少数人存在的成本,不仅如此,他们还承担着这些控制产品的少数人谋求利润所附加的成本,最终,他们还要承担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那么,既然产品的使用者承担了产品的所有成本,那么为什么他们却没有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如果从整体的角度看,我是我们中的一员,我们是我与同类的集合。生产这些产品的、使用这些产品的、对这些产品负责的最终是我们。但我们当前的模式是一个经过由少数人构成的企业为代理的方式来实现的,这就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成本。

    不仅如此,这种代理模式还存在且不限于如下问题:

    由于产品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很多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源浪费,甚至出现层层转包、层层克扣现象。

    由于产品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只能被动的使用少数人生产的产品,无法满足多元的、个性化的需求。

    为了谋取利润,产品的控制者在产品上附加了许多多余的功能,如广告、捆绑插件、商城等。

    为了谋取利润,产品的控制者限制了我们使用产品的条件,如各种会员等级和“特权”、要求我们必须在移动设备上使用,甚至要求我们在两个产品之间二选一。

    为了谋取利润,产品的控制者互相合作收集倒卖我们的信息,把我们抽象为由各种标签组成的“用户画像”,对我们实施“精准营销”。

    很多的产品之所以失败,不是因为它们都是没有使用价值的,而是因为它无法建立当前商业体系所要求的盈利模式。

    很多人基于生活的经验和思考产生的产品构想,大多数都无法实现,不是因为他们都错了,而是因为大多数人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建立一个满足这个商业体系要求的企业。

    因此,我们所使用的产品并不是都我们每个人想要的产品,我们承担了这些产品的创造成本和运行成本的同时,还要承担少数人对于利润的追求所附加的额外成本,所以,我们在生活中使用产品所付出的实际代价要远远高于我们本来应该付出的代价,因为我们要维持一个庞大的企业带来的成本,一个庞大的资本主义商业体系带来的成本,一场金融危机带来的成本。

    在过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长,逐渐扩大的生活空间突破了我们原生的信息互联所能达到的极限,我们无法低成本的与其他人沟通合作,创造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一部分人用企业的形式组织起来,替我们思考和创造我们需要的产品。这种模式带来了先进的现代文明,但是代价在于,我们要承担它所带来的进步强制:企业为了实现资本的增值对员工展开剥削,员工为了在这样的社会模式下生存必须不断的进步,以此获得竞争力,然后,承受剥削,或者其中的极少数,成为新的剥削者,财富由此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

    信息技术的出现让我们突破空间限制重新实现了互联互通,这就使得我们可以绕过企业,更直接的进行沟通和协作。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直接说出我们想要的东西,不需要少数人组成的企业替我们说出。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分工合作,创造我们自己想要的东西,无需被动接受少部分人生产的产品。我们只承担我们应该承担的成本,不承担少部分人为了追求利润所附加的成本。我们不再考虑产品盈利的问题,因为,产品是为了让我们用,不是为了盈利。

    产品的共享平台

    产品共享平台是一个依托于互联网的共有平台,在这个平台,我们能够与他人在线协作的方式来共同创造产品。产品创造完成后,可供所有人使用和改造,也就意味着产品的使用者不仅拥有使用权,同时拥有控制权,用户只承担产品的创造成本和使用成本,不再承担少数人所附加的额外成本。

    一、产品的协同创造

    任何产品都是从一个构想开始的。在平台中,一个产品的产生是通过构想到评估再到众筹最后到实现和验收,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的每个过程。

        1.1.产品构想的提出与“评审”

    每个用户都可以在这个平台提出产品的构想,构想的内容通常包括:设计理念,功能介绍,具体的功能细节等信息。

    在当前的商业模式中,能够提出有实际意义的构想的大多都集中少数人构成的企业那里。由于企业本身的局限,导致它能提出的范围就变得有限,因为它要考虑企业本身的业务和盈利模式等因素。除此之外,即使是满足这些因素的新构想也不见得能够得到重视,因为企业是一个层级结构的组织,如果决策者不认可,这个构想多半也就夭折了。

    在这个模式中,提出构想是没有上述条件限制的,我们只需要关注我们自身的生活需求即可,这就为进一步发挥我们的创造性创造了前提。

    构想在平台中提出以后,所有的用户都可以进行讨论,进行大众“评审”。

    在当前的商业模式中,构想的评审是由少数人组成的,这就造成评审效果的局限性。不仅仅是因为少数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也包括每个人所代表的部门利益的掣肘。

    在这个模式中,进行讨论和评审的是我们所有人,它所汇集的,不是少数人的判断,而是综合我们所有人的判断。从而使构想的合理性得到更多的验证。

       1.2.产品的评估与“众筹”

    平台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些构想提出实现方案,方案内容通常包括:实现这个产品所需的成本、时间、约定条件等。每个人都可以对评估出来的方案进行“众筹”形式的支持和选择,当其中的一个方案所筹集的资金等于评估它的团队所提出的成本时,即被视为“众筹”成功。

    在当前的商业模式中,构想的实现方案往往就是由企业的技术部门来单独垄断的。这在有些时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有些时候又会造成资源的透支。

    在这个模式中,构想的实现方案可由所有人提出,他们彼此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想要获得其他人的支持,必须得让自己的方案成本尽可能地少、实现时间尽可能地短、约定条件尽可能地对支持者有利才有可能。

        1.3.产品的实现与验收

    “众筹”成功的方案的提出者负责产品的实现,他们可以单独实施,或者是以协作的方式将任务分解,通过所有人的共同合作来实施。

    在当前的商业模式中,构想的实现也是由企业的技术部门来单独垄断的。它的实施能力取决于这个公司的技术部门的自身能力。

    在这个模式中,如果采用协作的方式,它将发挥的将是所有人的创造能力。

    产品的验收取决于对该产品的评估方案中对验收标准的约定,一般的标准为“众筹”支持者的通过与不通过所形成的比例。如果验收通过,则意味着产品开发完成,验收不通过,则要进行重新开发。其他的情况应按照评估方案的约定进行处理。

    二、产品的共享使用

    产品通过平台提供给每个人使用,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只属于其个人,产品向每个人公开它的产品信息,使用者根据其使用量的不同需要承担相应的使用成本。

        2.1.个人信息的私有化

    每个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信息仅属于其个人所有,任何一方不得获取不属于他的个人信息。使用者能够对他的个人信息进行完整的查看、下载、删除等操作,并且可以将这些信息以上传的形式转移到其他的产品之上,从而实现产品使用上的切换。

        2.2.产品信息的公开化

    产品向它的使用者公开它的产品信息,并且通过可靠方法保证这些信息不能被更改或可被随时验证,产品信息的内容至少包括:

    产品从理念到实现的整个创造过程

    产品整个创造过程所消耗的成本

    产品的创造成本的回收计划以及进度

    产品当前的运行环境以及承载能力

    产品当前运行环境的承载能力

    产品当前运行环境的运行成本

        2.3.产品的创造成本及其回收方式

    产品的创造成本即产品的创造者将产品从构想到现实这一个过程中所耗费的脑力、体力、物力。这些产品通过使用者的使用为他创造了价值,因此,使用者应当承担这个带给它价值的产品的创造成本。

    作为产品创造成本的第一承担方,产品的创造者有权决定该产品创造成本的回收形式,一般来说,他们可以按照产品的某个指标作为依据向使用者进行回收。

    我们假设创造者将产品的创造成本定义为1000,并且定义在该产品使用次数的前1000次范围进行回收,那么,这个产品的前1000次使用的每次使用的创造成本即为1,1001及其后续的使用次数的创造成本则为0。如果采用后1000次作为回收范围,那么,这个产品的前1000次使用的每次使用成本也是1,第1001次使用者需要承担的创造成本仍为1,同时,使用者在第1次使用时所支付的创造成本将被返还,以此类推。

    当然,这只是回收计划的一种,创造者可以选择其他的指标定义其他的范围进行回收,如可以选择从1001次以后开始回收,这样做可以降低前期的使用门槛,吸引使用者使用。

    在平台中,产品与产品之间存在着竞争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创造者如果想成功回收它的创造成本,除了创造好产品外,它也需要尽量扩大指标范围,以此降低使用者的门槛。因为如果范围过小,将导致初始门槛过高,不利于创造成本的收回。当然,这也意味着创造者必须创造真正有价值的产品,这样才能创造足够的使用指标范围。

        2.4.产品的运行成本及其基本的计算方式

    产品的运行成本即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所消耗的资源。包括内容处理产生的计算资源消耗、内容传输产生的流量资源消耗,内容存储产生的存储资源消耗等。

    作为使用产品获得价值的受益方,使用者有责任承担他的使用过程所造成的成本消耗。产品应根据每个使用者所消耗的资源计算每个使用者应当承担的运行成本。

    我们假设一个内容存储型产品,它的运行主要消耗的是流量和存储,如果它所提供的存储容量为1000G,存储成本为200;流量传输的成本为10G/1。如果一个使用者上传并存储100G的内容,那么这个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的运行成本即:60。

    当然,上面所举出的案例是为了说明运行成本的计算原则,一个产品的运行实际所消耗的资源当然不止流量和存储,每个产品业务的不同它的计算方式也有可能不同。

    三、产品的多元与继承

    产品的使用者不仅拥有产品的使用权,同时也具有产品的所有权。产品的使用者可以根据需求改造他所使用的产品,在形式上,这些被改造了的产品其实也就相当于一个新产品,它们一样可以被其他人使用。

        4.1产品形态的多元化

    每个使用者可以在平台提出一个关于某个产品的新的构想,与产品的协同创造过程一样,每人都可以参与到想法的“评审”、评估、“众筹”、开发过程中。而改造后的产品同样也能被再次改造,从而形成一个根据需求而不断扩展的树形结构。

        3.1产品创造成本的继承

    就像一棵树上的支干的养料是来自于主干一样,如果一个产品的形成是建立在另一个产品的成果之上的,那么这个产品的创造成本就继承者着它那个被改造产品的创造成本。如果它所改造的产品的创造成本已被回收,那么这个新产品的那一来自另一产品的部分创造成本就应当是0。

    我们假设某个新型的内容存储类产品A,如果它的部分源代码自于产品B,那么A的那一部分的源代码的生产成本即继承了B的那一部分,如果B的那一部分源代码的生产成本已被收回,那么A产品那一部分的生产成本则是0。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希望通过互联网将我们重新连接在一起的这个基础之上,建立一种去企业化的产品生产和使用模式。我们认为,尽管人类仍然存在着有限性,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和设备的普及及发展,我们已经具有了广泛生产信息产品的能力。借助互联网,我们可以绕过企业直接进行沟通和合作,生产和分享这些产品,从而将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去掉。

    当企业不再存在,我们所使用的产品付出的多余的代价将被去除。我们创造一个产品,不需要费尽周折筹措资金和人员成立企业,也不需要挖空心思找到这个产品的盈利目的,不需要费尽心机用一些空洞的概念制成的演示文档来拉取投资,也就不需要上市,不需要股票市场,不需要金融危机。因为一个产品是否有价值不是那些炒股票的投机者说了算,而是我们自己说了算。

    当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尽管我们的技术在近些年来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但是我们自身的生理机能却没有太大的提升,并且我们也没有较为广泛的生产汽车、飞机、轮船、电脑、手机等产品的生产工具和技能,在很长的一个阶段,这些产品还是会以企业的方式去生产。

    但是,信息技术和设备的普及已经让我们较为广泛具备了生产信息产品的能力,互联网上的一些产品也已经给我们每个人提供了生产和共享文字、照片、视频等内容的功能,从而发挥了每个人的创造性,使得这些内容极大的丰富,可是承载这些内容的产品本身,却仍然以企业的方式在运行,我们依然以直接或间接地方式承担这个“代理者”所带来庞大的额外成本。

    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我们不仅可以直接生产和分享文字、照片、视频等内容,而且更进一步,能够让我们在互联网上直接生产和分享这些基于互联网运作的产品,不再需要企业去代理,我们要去除企业带来的庞大额外成本,只承担我们应该承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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