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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病死亡 养老院不担责

老人因病死亡 养老院不担责

作者: 颐讯刘碧玉 | 来源:发表于2017-08-25 14:58 被阅读271次

    吴某系吴某某的女儿。2016年12月18日,76岁的吴某某入住某养老公寓。经过养老公寓的观察和综合测评,认为吴某某虽处于高龄并有高血压、哮喘等疾病,但总体身体正常,属自理老人。吴某某依照自理标准缴纳了护理费、住宿费等费用。2017年1月7日凌晨,养老公寓的工作人员在查房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某半倚靠在门边,手拿一杯牛奶,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经120急救医生检查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吴某认为,养老公寓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老人发生跌倒摔伤事故后,未及时通知家属和送医,致使吴某某死亡,养老公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公寓赔偿各类损失29万余元。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吴某某摔倒,并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导致死亡,但《急救病历》并未载明吴某某有外伤或因摔伤致死;吴某某属于自理老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不善导致吴某某摔倒的情形;且双方均确认吴某某患有严重哮喘病,《居民死亡殡葬证》也注明死亡原因为慢性支气管炎,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某养老公寓系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盈利机构。吴某某与养老公寓实际构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入住托养合同书》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审理的情况看,养老公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切实履行了提供住宿、饮食、卫生、查房等合同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吴某某系因病死亡,无证据证明养老公寓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者吴某某的死亡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字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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