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酒驾

作者: 武俊祥 | 来源:发表于2018-11-14 11:03 被阅读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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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被全球公认为是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各种媒体时有报道,那一幕幕惨不忍睹的惊险画面和那一声声哀婉凄凉的恸哭,总是一次次地令人扼腕痛惜,引发太多痛心警示!

    即便教训如此沉痛、检查和打击力度如此之大,几乎每天都有涉嫌危险驾驶(酒驾)的犯罪嫌疑人被交警部门的同志们送到看守所被刑事拘留。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拟列定为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首次将醉酒驾车这一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执法实践整整过去了七年,酒驾的发案率虽然得到了有效遏制,呈现出大幅下降的良好势头。但是,心存侥幸者依然大有人在,实在是令人费解!

    为了不影响女儿读书的作息时间,我已经养成了下班后自觉把手机铃声设置成振动状态的习惯。干我们警察行业的人,手机24小时开通几乎就是行业内部的铁定纪律。我的职业是一名看守所的普通监管民警。

    2018年元旦佳节的前夜,正好轮我休班,我领着女儿到小区外面的街市上转了一圈。城市夜晚的上空已经被五彩绚烂和尖锐震耳的烟花爆竹所渲染,人们都冒着严寒涌到了广场上去观看烟花炸裂的壮观景象——共同庆祝新时代开局之年的隆重莅临!

    塞上的严冬实在是太寒冷了,看完烟花燃放,我们父女俩跑步回到了家里。

    女儿的 “期末复习冲刺卷”在出门前就已经做完了,回家后自觉地洗漱、休息去了,明天她还得正常到学校去上课。这一通好跑,我被寒冷完全给激清醒了,索性打开电脑继续完成我去年未尽的写作计划。

    才只一天之隔,不——仅仅是一时之隔啊——2017年就与你、与我、与我们大家作别了西天的夕阳!

    睡梦中,仿佛大地一直在震颤——我伸手想抓住一些什么,但是什么也抓不住。我被微信视频的手机振铃声给惊醒了!好像微信视频的振铃声还无法在手机上设置成振动状态。要想拒绝这人人皆知的声响,对于今天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好像就有两个办法:一是关闭手机;二是手机不在服务区内。

    一个显示着“媒体朋友”的微友发来了视频聊天的信号,我也真是服了,都凌晨两点多了,这位老兄也真是够疯狂的了——跨年狂欢竟至通宵达旦!我赶紧点开接收按钮,开灯望向房门,幸好书房的门是紧闭的。

    “元旦快乐!”——他倒好,第一个向我发来问好祝福的人。

    我也及时地向他祝福:“元旦快乐!”

    我们彼此互道了新年的问候。

    这位老兄与我只有一面之缘,他竟如此热忱,凌晨了还不忘亲自打电话给我送来祝福——手机的对话框顶端竟然有三个未接来电显示。所以,他就直接采用微信视频通话的方式来叫醒我。我是真的被感动了!

    “老兄,实在对不起啊!打搅你休息了。”

    问候过后,他紧接着就对我表达了歉意。平时,我只在微信朋友圈上为他发出来的链接点个赞,偶尔也打开来看一看,对他的基本情况大致还是了解的。

    紧接着,他说:“刚刚接到我的一个小兄弟的来电,他只喝了一小杯白酒,一小杯,刚刚在开车回家的路上被交警给查住了,带走了。”

    我一下子整个人就给全蒙了!

    原来他是利用我在看守所多年工作的关系,认识交警部门的同志们多而为他的“小兄弟”酒驾来求情、开脱罪责的!

    顿时,一种强烈的被羞辱了的悲凉袭上了我的心头。

    我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我也不能。都到了这个年龄了,早已过了不惑之年,我是不想惹任何人不痛快的,而且还是在新年第一天的凌晨里。就很理性地对他说,内部规定十分严厉(事实也是这样的),不准任何人妨碍执法办案。特别是在涉及办理“酒驾”的案件上,一律一刀切,只要符合“标准”没有任何余地可讲。一旦发现顶风违纪的内部说情人员,单位一律先停止说情者执行职务,而后再调查处分。云云。

    我总算把这个非分的“请求”给推辞掉了。

    关于酒驾处罚的标准,有必要再给同志们厘清一下。根据《华建网》2018年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15日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意见》第三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快速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中,关于小区通行道路适用醉驾的新规定: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另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道路范围,在此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标准和行为也作了特殊规定。标准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行为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

    大家可能对名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都比较关注,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

    2011年5月9日晚,以歌曲《同桌的你》而成名的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驶,造成四车追尾三人轻伤的后果。10日下午,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他是醉驾入刑实施第8天后,中国第一个被判刑的名人。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人民币。

    用高晓松自己的话说:“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然而,2017年10月5日晚,央视《新闻联播》主持人郎永淳也因醉酒驾驶,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剐蹭。驾驶员宋某报警后,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了郎永淳。2017年11月3日上午,郎永淳以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4000元人民币。

    可能普通老百姓酒后驾驶的案件就不会那么备受关注了。事实上我所工作的这个区看守所里,平均每天都要收押因为醉酒驾驶而被交警部门送来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我们在收押程序的入监第一次谈话时问他们,知道醉酒驾驶要被判刑吗?回答都说知道。醉驾入刑已经实施整整7个年头了,几乎每天都有交警要上路、上街例行检查,为什么还不能引起你足够的重视呢?回答又是令人哭笑不得——当时估计,不会碰到交警吧?

    我也真的是悲催到无语的地步了!多么愚蠢的侥幸心理呀!

    而当他们真的被带进监室里看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时,才明白自己已经“沦为监下囚”了。

    醉驾,无论对自己、对家庭,还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都已经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可惜,悔之晚矣!

    我前面说过,关于酒驾,特别是醉酒驾驶,一经查实,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几乎一致采取零容忍态度,规定是十分严苛的。

    还是那句妇孺皆知的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2018.1.3初稿,2018.11.14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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