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看《战狼》,吴京每撂倒斯科特·阿金斯一次,影院后座就有人站起边鼓掌边狂喊:牛逼!
2016年看《夏洛特烦恼》,沈腾和大爷那段“马什么梅”片段一出来,跟着一片咔嚓咔嚓相机闪光灯。
2017年看《红海行动》,蛟龙小分队银幕鏖战,隔壁座位的妈妈给小孩子用手机外放着《小猪佩奇》,还有不时的亲子互动答疑时间,自带多声道交叉立体循环播放。
2018年看《三块广告牌》,弗兰西斯·麦克多蒙德手拎汽油火烧广告牌的同时,隔壁情侣发出了诡异的笑声数次。
2019年还未等到去看《送我上青云》,就先看到了一堆屏摄图。
住手!
入室行窃触犯刑法,视金额数额,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9012年了,我不允许有人不知道电影院屏摄是违法的。
屏摄,就是指在观看电影时用手机或相机将屏幕上的影像进行拍照和录制的行为。
一部电影制作花费上百万到上亿不等,屏摄这不就是知识产权界的“入室行窃”吗?
如果要问违反了哪部法哪条律?
圈儿姐就真心实意地告诉你: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影商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该法律现行有效,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但随手一搜,疯狂在法律边缘试探的人比比皆是↓
媒体和影评人的呼吁,屡禁不止↓
屏摄大多原因不过是为了社交平台发布,表示“我,到此一游”之意。
但准备工作可是需要颇费一番功夫的,挑选影片高光片段,在暗下来的影院摸索到手机,打开照相/视频模式,然后从小相机镜头看大银幕表演,发布、刷新点赞和评论。
就像今天我们吃完午饭出门,一同事观察门外晃悠的小狗,“ta跑来跑去老半天竟然是在拉一泡屎”。
像极了智族GQ编辑对蔡徐坤粉丝一句精准的描述:“一位混入典礼的蔡徐坤粉丝全程用单反拍摄,即便在现场,她仍然通过相机屏幕全程看完了偶像表演”。
害,为这事儿费老么劲了,说白了就那么点子虚荣心在作祟。
看电影图啥呢?不就图沉浸式体验,逃离当下的凡尘俗世赴一场光影之约吗?
殊不知,“你打开手机的那一刻,把沉浸在电影里的我杀死了”。
此处的“我”不单单是你自己,还有你座位前后左右的他她他们
宝贵的从不在那么点小镜头制造的小虚荣,而是你自己独有的大银幕观影私感受。
不然,是电影宣传一张花费数万的电影海报做得不够精美还是精修剧照不够养眼?
你如果要说,自己天赋异禀,比肩艺谋,脚踢凯歌,能把构图拍得比大银幕那些专业美术和摄影精良百倍,这话就当我没说。
待观影过后,社交平台那点子微弱的存在感稀释后,此时的你又留下了什么呢?
不过就跟张爱玲笔下那嚼干巴了的瓜子壳质感的照片一样儿一样儿的。
照片这东西不过是生命的碎壳;纷纷的岁月已过去,瓜子仁一粒粒咽了下去,滋味各人自己知道,留给大家看的惟有那满地狼藉的黑白的瓜子壳。
满地狼藉,滋味自知。
屏摄,好处就一个:短期自我社交平台展示。
坏处至少两个:不尊重影片版权;影响别人观影,割裂观影情绪;
有人说:我屏摄我有理!我又没剧透怎么了!
来,跟我念:屏摄再有理也违法;不让屏摄也不是因为剧透,是因为你侵权又影响了同场观影观众。
影院偷拍已成众所周知的犯罪行为。2005年,美国通过联邦法律《家庭娱乐与版权法》(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简称FECA)。按第102条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者允许而故意使用或试图使用视听录制设备,在电影播放场所录制或传送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罚款或二罪并处,重犯者最高可判6年监禁;2006年,意大利通过《公共安全法》(法令733号),禁止在公共娱乐场合偷拍电影;2007年,日本出台了《防止电影偷拍相关法律》。日本国立信息学研究所和夏普公司还于2009年开发出一种装置,可以使在电影院中偷拍的翻拍片报废。2010年有男性因用手机偷录正在上映的影片而被逮捕。香港地区立法规定:严禁在电影院内拍摄以及录像,否则会被刑事检控,最高将处五万港币罚款以及监禁3个月。出自2012年8月15日《中国广播》刊载的魏晓阳老师所著《防治影院偷拍侵权的法律之道——日本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侵删
放下手机,拒绝屏摄!如果有人非是不听呢?
来,有请场外嘉宾黄氏双杰——
小黄鸭:观影中请勿盗录屏幕,拍摄照片。
黄晓明: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听我的,别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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