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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商鞅变法

《资治通鉴》-商鞅变法

作者: r0wng | 来源:发表于2020-05-30 11:36 被阅读0次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最重要的一环,怎么形容都不为过。毛泽东说“百代都行秦政法”。

        同时代也有吴起等变法,而商鞅变法最终成功主要有几点:

      1)上下同欲:秦孝公善识人用人,亟需富国强兵之策,经过秦几代积累,也具备了条件;

      2)奖励耕战:所有资源导向农耕和作战,一手抓军事,打胜仗,一手抓粮食生产,发展农业,并建立奖励制度,“利出于地,名出于战”,鼓励通过不断努力工作,打仗和种地,改变自己的身份。

    3)土地改革:废井田,民得买卖,产权可转移激发劳动者积极性;限制贵族特权,打破贵族制度。

    4)立法守信,既有原则,也可实操:“徙木立信”入手,严格执法,使法律有尊严,深入人心,实施细节非常具体化可操作,例如播种规定,麦,每亩一斗;小米,每亩三分之二斗等

      不过,最终当鼎力支持改革的秦孝公去世,秦惠王即位,由于改革深深伤害贵族特权阶层利益,难逃吴起命运,被车裂而亡,死于非命。

    原文:

        公孙鞅者,卫之庶孙也,好刑名之学。

        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以卫鞅为左庶长②,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③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nú)④。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下令。

      (十九年)秦商鞅筑冀阙宫庭于咸阳,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①,开阡陌②,平③斗、桶、权、衡、丈、尺④。

        (二十一年)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

        (三十一年)秦孝公薨,子惠文王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之。…秦人攻商君,杀之,车裂以徇,尽灭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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