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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关系”最新解释(23--38)15条

最高院“夫妻关系”最新解释(23--38)15条

作者: 超姐666 | 来源:发表于2021-01-02 09:30 被阅读0次

    夫妻关系

    23,以侵害夫妻双方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按照离婚民法典1079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处理。

    24,民法典1062第一款第三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5,民法典1062条其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1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2双方实际取得,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实际取得,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不退休无法分割,退休前按照实际缴纳和年限分割后有解释),破产安置补偿费。

    26,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问题:婚前买房,婚后租金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

    27,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

    28,夫妻单方出售房屋,符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不动产证,另一方追回的,法院不支持。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9,婚前父母买房,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婚后买房,按照约定(非常重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赠与规定,民法典1062条(婚姻期间接受赠与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1063(例外,赠与可以约定只给一方,属于个人财产,如同保险合同受益人规定)

    30,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

    31,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另有约定除外(可赠与可协议可转换)

    32,婚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办理过户,要求继续履行的。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有公证赠与和公益道德赠与除外。(如果赠与就去公证,不能撤销赠与)。

    33,婚前债务可以起诉夫妻对方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34,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支持。

    35,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和判决夫妻分割内容对第三人无效。一方承担后可以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内容向另一方主张。

    36,一方死亡的,配偶一方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37,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各归各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外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一方对此负举证责任。

    38,不离婚分割财产条件只有2个,否则不予分割。1,藏,转、卖 、损 挥霍严重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2,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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