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讲个悲伤的故事啊,来源于最高法指导案例第50号。案例法言法语,我换成咱老百姓的话,希望通俗易懂。
1998年,甲女和乙男结婚。
2002年,乙男以自己的名义买了房子。
2004年1月,甲乙因一直没有孩子,共同在医院实施了人工授精,甲女怀孕。
故事到这里都很好, 真的很好,一对年轻的夫妻,有房有车有即将出生的婴儿,还有爱。
逆转发生在2004年4月,乙男生病去医院,竟查出是癌症。即将不久于人世的乙男,想的是美好的一切都将与自己无关,他对世界爱不起来。他让甲女流产,甲女怎么肯!这期间,二人如何磋商、争吵、威胁,无从得知。于是5月20日,在这个全宇宙爱意满满的日子,乙男却在病床上自书遗嘱,声明孩子和自己无关,并将房子全部赠送自己父母。3天后,乙男带着复杂的感情离开这个谈不上温情却足以让人留恋的世界。
5个月后,一个男孩儿出生,姓着乙的姓。
甲女无业吃低保,至诉讼,只剩共同存款18705.4元。她养着一个拥有丈夫姓氏却不被承认的孩子,却没有扶养他健康成长的能力和财力。
甲女因而诉公婆分割财产(主要是房产)。
这个故事真他妈的让人难受压抑的故事。据说,世界上每40秒就有一个人自杀,可是这世上还有更多的人想活却活不了,因为活不了而对世界愤恨不已。
最后说说法院的裁判。
此案第一核心问题是,乙男同意采用人工授精而来的男孩子算不算乙男亲生子?这决定他有没有继承权。必须是,只能是。而且作为毫生存能力的婴儿,他有权得到自己的特留份。
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乙男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留给父母合法吗?当然不合法。房子买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不管以谁的名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乙男最多只能把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给爸妈,而且还必须留下扶养孩子的“特留份”。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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