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本 梁腾腾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时代,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整个社会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促使包括法家思想在内的先秦诸子思想开始萌芽并得以发展。但在先秦时期并没有人用“法家”这个名称来指一个学术派别。直至西汉时期,司马谈写《论六家要旨》,始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视法家为一学派说,列为“六家”之一。班固《汉书.艺文志》亦以“法家者流”为十家之一。“法家”的名称虽出现于西汉,但法家作为一种思想潮流在先秦存在却是客观事实。
法家源于春秋的管仲、子产,其代表人物多是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或军事家。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其中韩非子被誉为“法家的集大成者”。法家作为一个思想流派,其人物之间,学说虽有异同,但其顺应时代潮流,力主编发改革的进取精神,打破亲疏贵贱,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主张却是大体一致的。法家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一切一断于法法家;推行变法革新,注重经济发展,追求“富国强兵”;实行君主专制,建立中央集权制;总之,发展经济、变法革新、注重“法治”、加强君主专制是法家思想的主线,它贯穿了整个法家形成与发展的全过程,并随着秦王朝的建立而付之实践,成为秦王朝意识形态的核心。此外,法家还有两个基本理论观点:即历史进化观点和人性恶的观点。二者共同支撑法家从事变法活动和构建法家思想文化体系。
法家作为一个重视法律及法律的强制性的学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这种现实的意义不仅仅包括积极的方面,同时还包括消极的方面。以下便结合我国的现状和法家思想来谈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首先积极方面,法家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的作用。这与现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不谋而合,同时也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一定的思想来源,启示我们应当严守法律。同时法家主张发展经济、变法革新,追求“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有利于国家强大,变法革新有利于国家处于不断进步与发展的状态之中,追求“富国强兵”是发展经济和变法革新的目标。但总体来说都是为使国家繁荣强大,百姓安居乐业。这对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其次是消极方面,法家思想主张加强君主集权,过分强调法律重刑主义和泛刑法化而忽视人性。在立法上有脱离国情,一味移植法律的倾向。如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就存在着脱离国情的情况,结果导致立法的无效率。这是当代社会所要摒弃的思想。法应当公开易知,建立在民情的基础之上。而且法家思想以抽象的人性论为依据,把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作用大到可以决定一切的高度,错误认为只要加重对轻罪的处罚就可以以刑去刑,轻视甚至完全否认道德的作用。这些都是现阶段社会发展所要摒弃的一些思想。
法家思想作为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一部分,对中国历史有着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当然,这种现实意义是要一分为二看待的。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着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处于初级阶段,不论从立法、司法、守法,还是从法官的素质和民众的法律意识来看,都体现着初级阶段的特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法家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来为当今法治建设服务。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家的法治思想虽然以“重法”、“重刑”为重,但法家的法律实践却告诉我们,不顾思想因素一味强调法的功能,虽能收一时之功,却难为长久之效,治国必须德法并重。为此,我们在加强立法、改善司法,强化法律监督,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增强公民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的自觉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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