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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错把储户取款4000取成40000,法院判了!

银行错把储户取款4000取成40000,法院判了!

作者: 惊鸿2019 | 来源:发表于2020-12-26 06:48 被阅读0次

    2019年10月18日,山东某银行分理处职工赵某,在为党先生办理取款业务时,误将4000元取成40000元。日前,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党先生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

    银行里明明写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难道这句话仅仅是对储户有效?假如银行把储户要取的40000元取成4000呢?是不是就该储户自认倒霉,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此案中,很显然党先生属于不当得利。可以想象一下,当时党先生在柜台前看着粗心的出纳给出的四捆百元大钞时,心里一定是乐开了花。因为,柜台上的标示牌醒目的写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只要能够走出这家分理处,这四万元就是自己的了!可惜,这笔钱在赵某找到党先生的时候,就不是这么简单了。

    赵某为自己的过失买单了,他填补了银行的亏空。然后以个人名义起诉党先生不当获利。党先生先给了赵某一万元。一年后,法院判决下来了。党先生不但要还给赵某余下的两万六,还要支付利息。

    我个人认为,与党先生发生业务关系的是银行,而不是出纳赵某。这不是赵某的个人行为,即便是要起诉,也应该是银行来起诉党先生。

    而银行柜台上的那个写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示牌,可以认定为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党先生走进了这家银行,就视同他认可了这项条款,形成了双方的契约。既然契约成立,是否党先生的不当得利也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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