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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一)近代的法制思想之清末修律(三)

(一百七十一)近代的法制思想之清末修律(三)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08-14 12:15 被阅读0次

    3. 《大清商律草案》(清末的商事立法, 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 年为第一阶段; 1907-1911 年为第二阶段)

    在第一阶段, 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 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

    在第二阶段, 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定,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颂行。

    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 《大清商律草案》, 农工商部起草了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 《破产律草案》等, 但均未正式颂行。

    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 《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 等。

    4. 《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未施行)

    由沈家本, 伍延芳, 俞廉三等人修订。

    结构分为 总则,债权,物权, 亲属, 继承五编。

    其中总则, 债权, 物权三编仿照德国, 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 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 制度和原则。

    亲属, 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 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5.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与 《大清民事诉讼律真案》四编。

    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 于1910年年底完成, 且均系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后未及颁行。

    《大理院编制法》, 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 1906 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清廷1907 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 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法院编制法》, 1910 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 共 16 章, 并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 但并未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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