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北京某985大学毕业的高材生,毕业后自己创业,筹办了一家网络游戏工作室。因为研发了一款还不错的手机游戏,挣了大钱,便顺势成立了一家游戏公司。
2017年下半年,由于网络游戏行业竞争太激烈,老王的公司有点经营不下去了,于是找到大学同班同学阿强,希望能把自己的公司重组进阿强的公司。
阿强是个富二代,经营着一家父母留给他的家族企业,虽然表面风光,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项目集资的困难。看到老同学这么热情地投怀送抱,自然也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双方公司达成了重组协议,并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根据协议,两家公司重组后,以阿强的公司继续经营,而老王则持有公司20%的股份。
同时,老王担任公司的CEO,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剩下的股东负责项目的经营。
等过完年后,大家正式投入工作,并约定只要上班了的股东和合伙人,每个月都有1万块钱工资,但是一开始大家都不拿工资,除了给正式招聘的员工发工资以外,所有股东合伙人的工资,统一等到2018年8月份公司盈利之后再讨论确定。
就这样,2018年3月1日,老王正式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到公司上班。
老王拥有的权力还是非常大的,包括: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日常事务的签字审批,持有公司的公章,开展经营活动等,可以单方面确定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奖惩事宜。
一开始,老王在公司还是挺威风的,每天工作干劲也非常足。可是后来,到了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他的心情就会有些失落,因为连自己的女秘书都有工资可以领,而自己作为公司的CEO,竟然一分钱工资都领不到。
看着自己偌大的办公桌,老王动起了歪脑筋:公司的公章不是在我手里吗?既然股东不发工资,只给招聘的员工发,那我自己和公司签一份劳动合同,成为公司招聘的员工不就行了?
就这样,老王拿出公章,给自己盖了一份《劳动合同》,内容大概是:公司安排老王自2018年3月1日起从事首席执行官(CEO)工作,每个月工资为10000元。
老王拿着劳动合同,兴冲冲地跑到公司财务部,要求财务经理每个月给他发1万块钱工资。
财务部经理一看,公司的股东合伙人都在公司上班,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谁来领过薪水啊。
于是财务经理先是笑脸相迎,借口说要重新制作工资报表,请CEO大人先回去等消息;这边回过头来,立即向公司真正的主人阿强汇报了这一情况。
阿强一听说老王竟然给自己私盖公章,还想从财务领工资,顿时气不打一处来,随即向财务部下了死命令:谁也不准给老王发工资,谁敢发就开了谁。
老王一听到这个消息,也非常生气,心想:就算是同班同学,我也不可能给你阿强白干活吧?!反正我持有公司20%的股份,没工资发的CEO我是不干了,谁爱干谁干去。
于是,在2018年9月25日这天,老王正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2018年3月1日至9月24日的工资67356.32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阿强一看这情况,当然不同意了。就这样,两个大学的同班同学把矛盾闹到了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阿强首先指出:
1.老王向法院提供的所谓《劳动合同》,是老王私自加盖的公司公章,并不能代表公司意志。
2.老王当初是以公司合伙人的身份进入公司的,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3.当初,股东合伙人之间虽然约定了每个人的工资是每个月1万元,但是没有约定具体发放工资的时间。当初约定的是所有合伙人都先不发工资,等到2018年8月公司盈利之后再说。
而老王在法庭上表示:
1.《劳动合同》上的公司公章确实是自己加盖的,但是签署劳动合同本来就是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2.当初大家约定的每个月1万块钱工资,并不是不发工资,而是暂缓到2018年8月以后再发。现在我已经离职了,公司就应该给我补发。
3.我在公司担任CEO,入职后公司既没有给我发工资,也没有给我上社保,这明显违反我国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老王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各方陈述,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作为公司股东,尤其是经过股东之间协商担任某一具体管理职务时,仅仅从其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了劳动、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等,不能必然得出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第二,老王虽然出具了《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自己加盖的公章,通俗点说,就是自己和自己签了劳动合同。考虑到其作为CEO的岗位比较特殊性,在没有相关股东决议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该合同不能体现公司的意思表达,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第三,老王是在成为股东后才入职公司CEO职位的,担任CEO也是基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并没有履行常见的入职招聘程序,而且其他股东也参与了公司日常工作。
老王并没有实质性证据证实双方关于工资的约定,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他股东曾经在公司支取工资,因此法院对老王关于工资约定的陈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股东不能与持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性规定,但老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至于双方的股权纠纷,可另行解决。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
1.老王与阿强的公司在2018年3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阿强的公司无需支付老王2018年3月1日至9月24日的工资67356.32元。
3.阿强的公司无需支付老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老王当然不服气了,当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小知识】在现实中,存在大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一般认为这类人员参与经营和管理,并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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