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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15万,得到北京户口,到底值不值?

赔偿15万,得到北京户口,到底值不值?

作者: 有趣的普法小故事 | 来源:发表于2021-04-14 21:11 被阅读0次

    【普法小贴士】公司基于办理落户手续等,向员工提供特殊待遇时,双方可以按照真实、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约定服务期,但同时也约定了违约金的,属于无效约定。虽然违约金约定无效,但因为员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员工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故事源自真实案例,人物为化名】阿强是个来自江浙地区的富二代,2011年考上了北京某科技类大学,2015年毕业的时候,因为选择留京发展,还是回老家子承父业的问题,和父母发产生了分歧。

    父母的意见是:阿强你在北京混得再好,没有北京户口始终都是个外地人,将来会面临买房、买车,特别是孩子上学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户口就是北漂一族,而回到老家就不一样啦,家里的财产够你吃喝玩乐一辈子了,只要能留在父母身边就好,上不上班的无所谓了。

    但是阿强认为:自己还年轻,就应该留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里闯一闯,不能一切都靠家里。回到老家,就会被别人挂上“富二代”“啃老族”的头衔,自己也会被同学瞧不起,最重要的是,自己大学的女朋友坚决选择留在北京,如果他回老家了,两人肯定得分手。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最后阿强和父母达成了一个协议:如果阿强毕业后能找到一个可以落北京户口的工作,那么父母就同意阿强留在北京发展;如果找不到能落北京户口的工作,阿强就要乖乖回老家继承家业。

    好在皇天不负有心人,阿强通过各种关系和介绍,终于找到了一家技术设备公司,可以为其解决北京户口,但是前提条件是要对服务年限、违约金等签订协议,如果阿强不能在公司干满5年,就需要赔偿一笔比较大的违约金。

    阿强经过仔细考虑,认为北京户口更加重要,反正我家里有的是钱,就当是花钱买户口吧,于是便答应了公司的要求。

    就这样,在阿强在2015年的9月初,和这家北京的技术设备公司签订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劳动合同》和《落户协议》。

    其中,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阿强到公司工作的期限为5年,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具体岗位是营销经理,试用期工资是46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5700元。

    根《落户协议》的约定:

    1.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公司为阿强办理进京落户手续,阿强根据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服务期限是5年,具体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

    2.阿强的户口会落在公司所在大兴区某工业园区的集体户上,由园区管委会统一保管。阿强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户口,需要经过公司进行办理,个人不能办理。在5年服务期内,阿强不得将户口私自迁出。

    3.如果阿强违反协议,提前迁出户口,则应该向公司赔偿剩余年限的100元/天的户口管理费。

    4.如果阿强违反协议,在未达到服务年限的情况下,提前离职,则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标准为10万元/年x剩余应服务年限,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就这样,阿强在2016年8月的时候,通过公司占用2015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把自己的户口落进了公司所在园区的集体户。

    落户后,阿强想到的第一件事,当然就是买房了,毕竟是富二代嘛,不差钱。 

    2016年9月,阿强以买房为由,向公司申请,从园区管委会借出了自己户口的本人页和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在父母的支持下,他花了大几百万在北京买了一套自己的房子。

    当时公司为了防止阿强把他的户口偷偷迁走,还在首页复印件上写上了“仅限购买房屋使用”的字样。但是防不胜防啊,阿强还是在2017年1月办理好了房本后,马上就把自己的户口迁入了所购买的房屋上。

    与此同时,阿强的女朋友嫌弃他工资太低,一直怂恿他离职。就在迁出户口的第二个月,即2017年2月,阿强正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理由是:工资太低了。

    没想到,阿强所在部门的总监还在辞职书上签字同意了。

    虽然阿强顺利地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当然不愿意白白承受这样的损失,毕竟北京户口是公司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啊,是一个有价无市的特殊资源。

    于是在2017年7月,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阿强向公司支付服务未满5年的赔偿金391666.63元;

    2.阿强向公司支付因服务期内前离职造成的损失2342993元。 

    后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公司的申请。公司不服,将阿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公司为阿强办理了落户手续,双方就此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公司以双方约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属于无效约定,不予支持;

    2.阿强违反了双方在《落户协议》上的约定,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鉴于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稀缺资源,公司为阿强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属于提供了特殊待遇,阿强提前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应考虑阿强已履行的服务年限、工资待遇等综合因素,酌情裁定阿强给予公司一定的赔偿。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

    1.阿强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向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强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离职申请经过了部门总监的签字同意,不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阿强还是乖乖地向公司赔偿了15万元,毕竟还是自己不守信用在先,而且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但对于阿强这个富二代来说,花15万买个北京户口,心里还是挺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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