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故事源自真实案例,人物为化名,图文无关】
老王从小不爱学习,因为受电影《少林寺》的影响,初中就辍学跑到河南嵩山少林寺去拜师学艺了。后来还参加了各种武术培训班,也算是习得一身好武艺。
可是现在早已是法治社会,不像在古代,武林高手们可以行侠仗义、劫富济贫。当今这个世道,会武术可不能当饭吃。
于是乎,老王在同乡朋友老高的忽悠下,跑到横店当了一名武术替身演员。在那些小鲜肉们遇到无法完成的高难度动作时,就有了老王发挥的空间,他这也算是一只脚踏入了娱乐圈的人了。
虽然当替身演员挣得并不多,有活的时候每天能挣个200-500元,最多的时候挣到过1000元一天;没活的时候,只能闲待着喝西北风了。
但是当替身演员,可以游走在各个剧组里,和那些一线、二线,乃至十八线的明星们合作,有时候遇到脾气好的明星,还能混到一两张合影,加上有香喷喷的盒饭吃,老王这当替身的日子过得还是蛮开心的。
老王每天都在幻想,虽然现在自己只是个小小的替身演员,但是皇天不负有心人,指不定哪一天,自己也能像王宝强一样,成长为一线大明星呢?嗯,想想心里还是挺美的。
但是老王做梦也没想到,拥有伟大明星梦的他,因为今年在吊威亚时发生的一场意外,摔断了两根肋骨,同时也断送了自己的明星梦。
今年的7月29日,老王经同乡好友老高的介绍,进入某电影的剧组当起了临时替身演员。刚开始约定的拍摄时间是7天,拍摄结束后剧组就会解散,老王可以通过个人的关系接下一部戏,到别的剧组继续工作。
可是由于某个一线男明星耍大牌,老王所负责的武打戏份只能被一遍又一遍地推迟,拍摄工作断断续续进行着。有戏份的时候,老王就跟着去剧场参加拍摄,没戏份的时候,就不去现场了,在剧组安排的宾馆里排练武术动作。他在剧组这段时间,一直接受制片人强哥和武术指导紫丹的管理和沟通。
8月23日那天,老王作为某明星演员的替身,在空中吊威亚时不慎摔落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8月25日,武术指导紫丹来到医院看望老王,并给了他的家属2万元现金,并对他说:“老王,这是你的工资和我们对你的一点心意,请收下吧。”
其实武术指导紫丹根本不是影视公司的员工,他和老王的同乡老高在电影拍摄完毕后,分别通过各自的人脉关系,联系去了下一个剧组工作。
老王这次摔得可不轻,直接摔断了两根肋骨,虽然能够慢慢康复,但是再也不能做高难度武术动作了,可以说这一摔,把自己吃饭的饭碗给摔碎了。
虽然住院费和医疗费,通过剧组给上的意外医疗保险得到了报销,但是自从紫丹在医院给了他2万块钱后,再也没有人来找过他,影视公司和剧组都没有任何人来找老王商谈工伤赔偿的事情。老王越想越生气:只给2万块钱就把我给打发了?那我下半辈子怎么办?
由于电影拍摄已经结束,剧组已经解散了,现在能找到的只有影视公司了。于是乎,老王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影视公司自7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过审查后,驳回了老王的请求,老王不服气,直接在法定时限内,一纸诉状把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老王向法院提供了以下举证材料:
1.人身意外保险单和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的投保人为:影视公司《某某》电影摄制组。保险期限为当年的8月3日-9月3日。被保险人清单中,有老王的名字。投保类型为意外医疗及意外伤害。
2.电影拍摄制作的备案公示表中,显示的备案公司为该影视公司。
3.几个证人均能证明老王是在拍摄电影时意外坠落受伤的,当时在现场目击了整个过程。
4.住院病案首页显示老王住院治疗的联系人为制片人强哥,关系写的是同事。
但经过法院取证查询,发现该影视公司近年来缴纳的员工社保名册里,并没有老王的名字;电影的剧终字幕中的武术组里面,也没有老王的名字。对此,老王表示认可,但也表示由于本人在工作中受伤,所以字幕没有他的名字。
最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点,众所周知,电影剧组是以完成电影拍摄为目的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老王是通过自己的同乡好友介绍进入剧组的,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接受影视公司的安排进组工作的。
另外,老王从来没有去过该影视公司,也对该影视公司的人员构成和组织机构设置毫不知情,该情况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常规基础特征。
第二点,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人身隶属关系和财产依附关系的双重属性。老王在剧组工作,被告知每天的收入是500元,受伤后,紫丹跑到医院给了他2万元,并告知是工资和心意。在管理上,老王说他接受制片人强哥和武术指导紫丹的管理,但是老王并不清楚强哥到底是不是影视公司的员工,而紫丹确实不是影视公司员工,并在剧组解散后去了别的地方工作。
因此,老王无法举证证明给他发工资、对他进行管理的主体就是影视公司,这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履行阶段的基础特征。
第三点,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继续性、相对稳定性的社会关系。老王进入剧组商谈的时候,就被告知拍摄仅需要7天,完事了他自己可以再去找别的剧组接下一部戏。
后来是因为有明星耍大牌,导致拍摄断断续续,持续了将近一个月,直到老王摔伤。同时,剧组给他投的商业保险的时限也只有一个月。上述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继续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老王当然不服气,当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和影视公司自当年7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其进行工伤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小知识】劳动关系兼具财产依附关系和人身隶属关系的双重属性,替身演员和影视公司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应具备的特性,是一种松散的劳务合同关系,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就这样,老王给明星当替身,把自己给摔伤了,只享受到了人身意外保险,没有单位向他提供工伤赔偿,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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