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有双重含义的。不仅要求学者对其学科本身的界限有所警觉,同时也要注意到学术一般的界限,无所不能者,其实就是一无所能。
“真正说起来,价值中立可说是一种规范学术研究者行为的原则(因此便有可能被滥用)而非科学本身的一种构成原则。”
其价值中立的根基所在是,首先他承认价值的根本重要性。价值之间无从消解的矛盾冲突,只能以共存妥协或容忍来处理。各种价值的存在,并没有等级、高贵之分。倘若一定要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从自己的立场将各种价值建立科学性的高下级时,那也是对科学精神犯下了罪。
在韦伯政治社会学研究中,对支配现象进行分析时,他建构了正当性分类,传统型的支配(信仰),法制型支配与卡里斯玛型的支配(许多人对一人的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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