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一)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支付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北京市对非全日制工作加班工资的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2、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北京市用人单位低于规定标准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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