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通过案例分享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待遇,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案情概要】
2009年1月,王茜到某镇机关做清洁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逐年增加,到2018年增加到1700元/月,没有年休假。2019年11月镇机关发放了5000元考核工资。2020年3月王茜被镇机关单方辞退。
2020年4月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0年3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缴纳200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委以王茜超过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王茜工作内容为工作日打扫会议室、楼梯、走道等,保持清洁就无需打扫,每日工作时间三、四个小时,周末如有会议等活动通知去做保洁工作。工作期间又到镇水利站食堂兼职做炊事员,2014年度选为村民委员会委员享受村干部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实际情况,王茜与镇机关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之后又到镇水利站从事炊事员工作,并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妇联主任,既未影响原告的保洁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以此否认与镇机关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决镇机关支付王茜2020年3月工资1700元,驳回其他请求。
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王茜上诉认为其与镇机关之间系全日制用工关系,请求支持各项诉求;镇机关上诉认为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退休两年。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0)苏08民2112号)。
【案情分析】
1、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法院认定王茜与镇机关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根据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特点是: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允许订立口头协议;没有试用期;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非全日制工人仅需参加工伤保险。故本案中王茜请求的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同样钟点工主张加班工资、医疗期保护、养老保险等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3、镇机关辩称是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王茜)按照定作人(镇机关)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是否发放劳动报酬。本案中镇机关虽未对王茜考勤,但保洁区域内的卫生状况决定其工作时间及保洁次数,说明仍服从镇机关的指挥管理,镇机关亦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和考核工资,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镇机关并未与王茜签订承揽合同,故镇机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镇机关主张王茜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早于终止。本案中王茜与镇机关于2009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虽然王茜在2018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然在镇机关继续工作,也没有享受退休金待遇,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处于持续状态。故对镇机关该主张不予支持。
5、王茜主张自2009年1月以来无休息日,节假日经常加班,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可见非全日制用工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主要衡量标准。超过每日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二十四小时的,就要算作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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