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166)

作者: fe2ad115e53d | 来源:发表于2021-05-19 20:04 被阅读0次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岀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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