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最主要的原因是被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没有破产,从而要求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需先提出异议申请,当申请被驳回后,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后15日内提起诉讼,称之为执行异议之诉。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因前期对需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没有经过审查,所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依据一定需要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方可追加。
目前主要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上述第十七,十八条规定股东认缴期限未到期,但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将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而第十九条规定将可对未足额出资,但已转让的股东将一并追加。
庭审中法院一般会查实
1、申请变更追加的法律依据(强性规定)
2、涉案债务的形成时间
3、股东未足额出资的金额,以及已出资的金额
4、涉案债务在终本后有无再收过款项
案件需注意事项
1、对于股东出资金额不能仅以股东章程,应当以出资凭证为准。特别是涉及到前股东未完全出资,后又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出资可能与记载有出入;
2、股东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股东的意见是否为公司的意见需表明,因为都是同一人,出现混同。
3、处理此类案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内档,全面了解。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因目前法院经费有限,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受理破产,所以对于普通债权,将可能实行先到先得的方式。
所以,案件处理需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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