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的两场判决,在美国已经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案例。回头想想,辛普森案的典型性,使你几乎觉得它就是为了给美国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注解而发生的。
克林顿宣誓就职之后,最吸引人时是总统作国情咨文报告。本来各大电视台都会盯着国会大厦转播,这次却出现了意外——辛普森民事诉讼案将要作出判决。
由于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很多人都在庭外焦急地等待陪审团的核议结果。电台这时候无所适从,既怕错过了辛普森案宣判,也不能不转播总统国情咨文报告。
总统先开始了,有的电台采取分割画面的办法,一半是总统在做报告,另一半是庭外人们等待的场景。
正好总统结束报告后,辛普森案才正式开庭,辛普森被判对两名受害者的死负有责任,并因此必须付给受害人家属巨额赔款。
宣判后竟然有华人报纸登出“辛普案民事官司宣判,推翻刑事判决无罪”。这令人十分困惑。同一个案子判了两次,结果还截然相反,到底哪个算数呢?一个法治国家怎么能发生这样的事情?
但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两者完全合法合理地并存。刑事诉讼是政府寻求正义,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索要赔偿,两者没有关系。
但还有一个核心问题,如果辛普森不是凶手,凭什么支付赔偿?这两种结果如何共存呢?
由于国家力量想迫害一个平民实在太容易太容易,所以刑事和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用我们的话来说,前者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后者只需“高度盖然性”。
其实大家是偏向于辛普森杀人的,所以作出赔偿的民事判决。同时,他虽然杀了人,但是检方没有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为守住程序的正义,避免迫害,还是宣布无罪。
从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个美国式的思路:权势是靠不住的,警察是靠不住的,联邦调查局是靠不住的,司法部是靠不住的,他们的总管美国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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