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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大“剧”会|何为公正?- 《美国犯罪故事:辛普森公诉案》

过年大“剧”会|何为公正?- 《美国犯罪故事:辛普森公诉案》

作者: 第三视角看世界 | 来源:发表于2018-02-11 08:38 被阅读131次

    《美国犯罪故事:辛普森公诉案》,英文名《American Crime Story: The people V O.J. Simpson》。The People特指检方,同时这词在英文中本意为人民大众,编剧特意这样取名,意味深长、值得玩味。

    这部美剧用了十集的篇幅,以记录片的风格高度还原了1994年辛普森杀妻案审判的全过程。

    辛普森,前美国橄榄球明星、演员,1994年被指控谋杀前妻妮可及好友高曼两人。辛普森雇佣了有“梦之队”之称的豪华律师团,经过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最终被判无罪。

    该案被称为美国历史上的“世纪大审判”,不仅仅因为辛普森为当红明星且黑人的敏感身份,还因为这是美国历史上“程序正义”的经典案例。

    01

    辛普森一直想摆脱的黑人身份,关键时刻救了他。

    剧集一开始就点出了时代背景:1992年洛杉矶种族骚乱。事情源于黑人司机被四名白人警察殴打,最终法院宣判警察无罪,引发了游行示威,演变为整个洛杉矶地区的骚乱,造成五十多人丧生。

    辛普森虽然身为黑人,成名后从不支持赞助黑人贫民活动,却热衷于与白人交友,并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婚,与妮可结婚。辛普森还特意花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自己浓重的黑人口音。在公共场合,辛普森特意忽视自己的黑人身份,强调“I’m not black man ,I’m O.J.”。

    剧中特意安排了这样的情节:一些黑人围观群众在刚得知案件发生时,不无讽刺道:“He is black now.”

    的确如此,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出于辩护需要,多次强调辛普森的黑人身份,大打种族牌,指责检方对OJ草率定罪只因为他是黑人。

    马克*福尔曼是检方的关键证人,他是一位警察。辛普森住宅客房中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都是他一人发现,自然成了辩方的重点调查和盘诘对象。

    无巧不成书,一位女编剧为了收集写作素材,近十年多次采访了马克*福尔曼,并留有大量的采访录音。在采访录音中,福尔曼多次使用黑鬼等侮辱性称呼,甚至在录音中声称:“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这录音被辩方当庭公开,福尔曼原来是个彻头彻尾的种族主义者。

    录音公开后,福尔曼不得已辞去了警察工作。在接下来的听证中,福尔曼带上了自己的律师。面对辩方律师"你在此案初审听证时所说的证词,是不是完全真实的?""你有没有提交过捏造的警方报告?""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面对如此尖锐的问题,福尔曼一律回答:"我要求引用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这简直就是检方的大溃坝,证人的信誉度破产。辩方利用种族问题完美地赢了这个回合。

    02

    程序正义原则在案件中的体现

    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

    在辛普森案件中,由于案件影响重大,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长达9个月。最终是否有罪由这十二位陪审员决定,不管是有罪还是无罪,必须十二个人意见一致才能达成,如果有一个人意见不一致,案件需重新审理。

    同时为了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干扰影响判定,陪审员不得看电视、杂志等有关案件的任何资讯,私下不能互相讨论案情。陪审员只能接受法庭上法官准许接受的信息,陪审员在案件中接受到的讯息远远少于大众接受的信息。

    在检方证人福尔曼的种族歧视录音曝光后,辛普森的律师抓住福尔曼是种族主义者这点大作文章。通过媒体各方途径向法官伊藤施压,想把福尔曼所有的录音内容对陪审团公布,伊藤法官顶住了压力,判定大部分录音内容与本案无关,所以只允许了少量的录音信息可以向陪审团披露。但这简单的几句足以证明福尔曼有作伪证。

    在剧中,有大量陪审员的剧情。从检方及辩护方挑选陪审员开始就明争暗斗,检方希望陪审员有更多的白人,而辩护方希望有更多的黑人。后期审判期间,检方及辩方根据自己的情报,尽量换掉有污点并且不利于自己的陪审员。

    最终陪审团商议结果时,有成员这样表示:“我认为他杀人了,但我们摸着良心说,他们(检方)有没有证明到辛普森杀人?”经过长达九个月的审判,最终陪审团仅用了四个小时就做出了一致决定:辛普森无罪。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根据美国法律,证据不光要求真实客观,证据的来源、流程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

    在辛普森案中,警方收集证据时,存在着许多漏洞。在警察取证的工作录像中显示,取证时并未按规定戴橡皮手套。某些重要证据是资质不够的助理收集操作,取到的血样没有及时送检,被害人妮可尸体上被警方盖上了妮可自己的毯子,导致证据存在污染风险。

    这些细节使得辩方穷追不舍,不仅质疑DNA检测样本被污染及证据的不合法性,甚至诘问证人是否故意撒谎,掩盖真相。

    检方现场找到的手套里有妮可和高曼的血迹,但在法庭上,检方要求辛普森在陪审团面前试带手套,想进一步加深辛普森即为凶手的印象,但失策的是手套对辛普森来说太小,尺寸很不合适。

    在英美法系国家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用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认定被告有罪。

    在辛普森案件中,“梦之队”的律师团队对检方的证据提出各种质疑,或者在确证程序上存在违规,或者在可信度上存在问题,从各方面去证明检方的证据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检方从证人的选择到证据的提供处处失策,在这场战争中节节败退,最终败下阵来。

    03

    何为公正?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员制度”“疑罪从无“等制度极大的避免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但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罪犯成为漏网之鱼,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对于受害者肯定有失公正。如在案件中替辛普森辩护的好友律师在案件结束后,由于对辛普森的清白心存怀疑,与辛普森不再来往。英美法系国家中,这些看上去有利于被告者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

    让我们来假设下面这种情况:

    我们把这些司法制度看作一种公众与权利机关的社会契约。那么在起草这份契约时,如何做更为公正?每个参与的人因为自己的身份、地位、信仰、财富会产生不同的要求,可能会达成一种妥协,但这种妥协只能反映各种力量议价能力的高底,不能说这是公正。

    假设我们在起草这些社会契约时,我们对自己一无所知,我们在一道“无知之幕”的背后选择,这道“无知之幕”使得我们不知道自己的阶层、性别、种族、等等,那么我们共同同意的契约应该是公正的。

    那我们会做什么选择?

    大概率情况下,我们会认同“疑罪从无”“程序正义”“陪审团”等制度,因为我们在对自己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们会假设有一天我们也可能会被起诉,命运也许会把我们安排成辛普森,也许我们也会处在被审判的境地,也许我们会处在弱势,也许我们会处在“非正义”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能够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

    这就是辛普森案的意义。当辛普森走出法庭,恢复自由之身这一刻起,是洛杉矶检方的耻辱,但也意味着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

    我宁愿他是杀人犯却被释放了,也不愿意他是无辜而被抓。”一位美国普通民众的采访也许道出了许多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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