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创设取得与移转取得两种方式,分别对应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等方式。
移转取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
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上用地确有必须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有偿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行为,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移转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规定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力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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