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并由其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具体负责出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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