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创设取得与转移取得两种方式,分别对应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创设取得:有偿出让、无偿划拨。
转移取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无偿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拍卖、招标: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双方协议: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转移取得
转移取得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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