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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丢失物业是否有责任理赔 催天下

车辆在小区丢失物业是否有责任理赔 催天下

作者: 催天下 | 来源:发表于2018-05-25 13:53 被阅读0次

    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的保管责任,同时业主交纳了停车费,并办理了相关的车辆出入库手续,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即包括了车辆保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要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车辆的保管进行了约定,如果约定了车辆保管的义务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车辆保管的内容,也没有交纳车辆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则可以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催天下提示:还需要注意两类情况。一类情况是,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合同约定另行收取车辆保管费用、车辆占地使用费、车辆管理费等,则认定双方成立的服务合同中有相应的保管的义务,但是不能完全认定为就是保管合同。因为合同成立后,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进行车辆的交接,车钥匙也是掌握在车主手中,车主随时可以将车辆开离车库而无需物业人员同意。所以这个服务合同中的物业公司的注意义务不能完全等同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义务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车主能够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公司就应当按服务合同负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而不论物业公司是不是有过错。另一类情况是,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责任,此时就是单纯的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基础的安保义务即可。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这个基础安保义务,如保安人员离岗等,应酌情赔偿车主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对自己免责事由负有举证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充分注意义务的,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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