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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灾后重建成果 雅安两年跨越期立法管新村

巩固灾后重建成果 雅安两年跨越期立法管新村

作者: 碧水寒 | 来源:发表于2017-05-24 03:13 被阅读8次

    文/图 张鹏涛

           这是雅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也是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只不过,谁都没想到,这两个重要的“第一部”,最终是与新村聚居点相关。

           今年4月1日,《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公布。这部历时一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7月20日开始施行。这一天,距离“4•20”芦山地震开始恢复重建工作整整4年。

           事实上,自芦山地震之后,雅安市一直在探寻一条灾区直奔小康的道路。去年7月20日,这条小康之路走完了第一步——全面完成了灾后重建,并同时进入了两年跨越发展期。

           但,新的问题随即而来。

           “如何巩固灾后重建成果和有效加强新村聚居点管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雅明说,这是雅安市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巩固灾后重建成果 雅安两年跨越期立法管新村

    “法”在新村  图为荥经县新添乡庙岗村村委会

    “自建委”变“自管委”  不只是名称的转变

           事实上,雅安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是伴随着新村的建设开始的。

           有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雅安市就出台了《雅安市新村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是试行,但却初步形成了新村聚居点管理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并于一年后积极推行了新村《三个清单》台账管理,梳理整改7大类43小类共计1694个问题。

          这一系列做法,无非是为了更有效地提升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水平。

           由此,雅安市也初步探索出了一种新村管理模式:灾后重建的232个新村聚居点在之后的几年时间里,逐步实现了“自建委”向“自管委”的转变,让新村自管委的运行机制得以规范。

           “这样的规范一直都没停歇过。”詹良兵说,从“自建委”到“自管委”,一字之差,可工作方式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位身居荥经县新添乡庙岗村支部书记的中年人,和雅安市其它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的一把手一样,在具体实践中,按照雅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步调,想方设法不断完善和优化新村在文化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但一开始,效果并不理想。各新村聚居点“自管委”不约而同地出现职能作用发挥参差不齐,可持续性面临考验等问题。

           表面上,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因为新村聚居点打破了原有传统村落居住格局,导致原来单门独户的居住方式难以即刻适应新的社区聚居方式,继而在土地征用、环境卫生、权属纠纷、涉法涉诉等方面出现了大量矛盾隐患。而实质上,是因为新村聚居点管理相关主体关系尚未理顺,管理方式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聚居点公共运行管理经费缺乏制度保障所致。

           “所以对新村聚居点实施有效管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吴雅明在不久前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上发言时郑重其事地说。

           而这次新闻通气会,也表明雅安市委、市政府抓住了问题的核心。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依法治村有法可依

           “只有有法可依,在新村的管理机制上才谈得上长效。”詹良兵理了理办公桌上一份不久前庙岗村住户大会票决通过的《新添乡庙岗新村聚居点管理办法》的文件后,底气十足地说。

           这种底气,从某种程度上正源于雅安市两年前就开始酝酿的地方立法工作。

           准确地说,是在2015年3月份新立法法实施前,雅安地方法立法工作就得到了雅安市委的高度重视。以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雅安市委书记叶壮同志在雅安市委的多次会议上,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彼时,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的目标是:“力争制定一部以上具有雅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可喜的是,首个目标很快被确定。在结合了“4•20”芦山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过立法建议的筛选、法规项目的论证等环节后,这个特色最终锁定了新村聚居点管理。

           用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志君的话说,“新村聚居点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新村聚居点管理立法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法规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更重要的是,管理好新村聚居点、保护好灾后重建成果,对新村聚居点管理进行立法,是优化新村管理法治环境的现实需要。

           为此,制定符合雅安市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调整和解决新村聚居点各种复杂矛盾关系的重要手段。”吴雅明在《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上不止一次这样强调。

    探索新村管理创新  社交平台实现村民自治

           与立法本身的意义相比,立法可操作性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而可操作性最终,则体现在法规的落实上。

           在庙岗新村,这些均得到了完美诠释。

           庙岗新村,是庙岗村在芦山地震后重建于荥经县城南4公里处的新村聚居点。这个占地150余亩,安置灾后重建农户205户、781人的聚居点,正是《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落地新村“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一个缩影。

           得益于《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的出台,从“自建委”转为“自管委”后,庙岗新村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这一点,从庙岗村村委会提供的“新添乡庙岗村新村聚居点管理办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印证:“拒不缴纳新村管理费的,将根据《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虽然还没有正式施行,但从各新村聚居点反馈的信息看,已经逐步开始发挥作用。”荥经县农工委徐锋勇主任说。

           在詹良兵的描述中,这是一件特别好的事儿。因为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终于有法可依了。而对生活在新村聚居点的老百姓来说,也因为能找到参照依据而服从管理。

           詹良兵十分肯定地认为,“这是一种长效机制!”

           现在,他所带领的庙岗新村管理团队可以不用过多地考虑村民是否服从管理的问题了,而是更多地将精力放在了“自管委”服务效率上。

           在“庙岗新村聚居点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庙岗微博”、“幸福庙岗”微信公众平台和QQ群。

           通过网络向村民宣传政策法规、公布办事流程、收集民情民意、回应村民疑问诉求……詹良兵说:“借助这些社交平台,实现了村民和‘自管委’的双向交互沟通,充分发挥了村民主体作用,这对于村民自治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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