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分两方面看。
一方面,从选择的自由来看。没有自由的爱是畸形的爱,依附的爱,无法自主的爱,没有选择的爱。它往往以身不由主开始,但可能以两种结果进行。一种是日益痛苦。一种是渐渐幸福。比如中国古代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陌生男女进了洞房,从此开启他们一生的陪伴。
这种婚姻的模式都属于结婚以后谈恋爱。谈成的,恩爱一生,堪称神仙眷侣;没成的,痛苦一世,却没有选择,无法摆脱。当然,在具体的文化背景下,大概率是男人可以纳妾再娶,女人则再难出头。对于后者,其实,在缺乏了自由选择权的背景下,古今则一,男女同理,谁依附谁,都不是爱情,因为两人不合,却又无法自主,当然就没有爱了。当彼此接纳,相吸相引相爱,则等同为自由相爱。故此,爱与自由同在。
另一方面,从自由与责任的对应关系看。爱一人,则有一份责任。所以爱一人,便有不滥爱他人的责任。所以,爱的责任与滥爱的自由是冲突的。我们无法一方面爱一人,另一方面自由滥交,这有违伦理。这样的“爱”与“自由”是不兼容的,当然就无法同在了。
所以,这个论题“爱永远与自由同在,对吗?”,少了具体的背景和上下文语境。在不同的语境中,放在不同的人身上,在不同的时代里,这个问题是可能有不同的答案的。爱应该是一种具体的爱,自由应该是有着确切的界限的。如果这个问题换成“某人的爱与某人的自由同在,对吗?”,我们讨论起来,可能就更具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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