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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里的经济利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里的经济利益

作者: 娟姐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8-28 18:59 被阅读0次

今天本是传统七夕情人节,浪漫的日子最高院把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给发了,求法律人的心理阴影面积!即使面积大于1,为了不被市场淘汰,广大律师们也是兢兢业业的赶紧学习,娟姐学习新知识的着重点都在财税上,所以满眼看过去都是财务、税务问题,顺便把自己对解释四的一些想法唠叨下,应该是所学功力不够,所有疑问属于自己对自己的疑问,非挑战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疑问:股东、董事、监事滥用本条权利,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导致公司的决策机制屡屡受到破坏的惩罚机制?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疑问:关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成为原告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疑问:列公司为被告,那法院判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时,撤销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如果需要工商信息登记备案,谁去做?是否可以以判决做为相关会议的结果备案?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问:跟本解释第一条类似的问题,防止股东、董事、监事滥用权利的限制机制是否能配套跟上?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疑问:实务中股东、董事委托第三方的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在少数,如果委托人依据授权不明确的委托所为行为,导致其他股东、董事依据本解释提起诉讼的,对于委托行为的效力认定?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疑问:如果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例如产生的合同之债的履行是否又形成了对持有否定意见股东、董事权益的侵害?如发生此类问题导致的股东或者善意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在哪里?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疑问:隐名股东对公司经营过程和经营成功的知情权以及对财务的知情权是否能够获得于显名股东一致的权利。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疑问:所谓不正当目的,股东有可能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后,一方面提供给公司的竞争者,一方面提供给税务、环保、质检等行政机关,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私法意思范围内的自由如何平衡?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疑问:会计师、律师、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公司文件过程中,发现公司违法犯罪线索、事实时如何保持中立性?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疑问:跟本解释第八条相同,股东行使权利维护自己权益时,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报复性的行为,如企业反避税的举报、其他股东的偷税举报等。是否有必要限制股东的报复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疑问:如果是法人股东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派出机构所为的行为,民事责任是否应该由指派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疑问:利润分配是股东会的决议,告公司为被告,导致的经济损失谁负担?如果是公司负担,岂不是损害了所有原告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疑问:企业会计依据法院判决分配利润后,对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怎么做财务处理?个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疑问:自然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继承权和财产继承权的分立的观点在解决股权继承上存在很多分歧。本条似乎依然没有解决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的分立,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争执仍然是个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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