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二三三:“修辞立诚”的妙要
门人作文送友行,问先生曰:“作文字不免费思,作了后又一二日常记在怀。”
曰:“文字思索亦无害,但作了常记在怀,则为文所累,心中有一物矣。此则未可也。”
又作诗送人。先生看诗毕,谓曰:“凡作文字要随我分限所及。若说得太过了,亦非‘修辞立诚’矣。”
何谓“修辞立诚”,表面意思为修饰言辞应以诚心为本。出自《周易·乾卦·文言》——“子曰: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在这里,孔子将文辞言行的宗旨定位为示立其诚,认为唯有如此,一个人进德修业才算是有了根本与抓手。文辞言行的宗旨既然是示立其诚,其可贵之处便是“示诚存义”——既不失时机地表达了内心的真诚,又恰到好处地体现了天理道义。电影《第二十条》中主审检察官有一句经典台词:“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这大概便是“示诚存义”的真切体现了。孔子进一步道出“示诚存义”的关键——“知至至之”与“知终终之”,也就是在需要“示诚”的时机到来之时把握时机、全力进取,因明了事情发展的终局而适应之以及时止步。简而言之就是“知终知始”。《大学》讲“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就是这个意思。
有个门人写文章为朋友送行,他问先生:“写文章不免要花费心思,而且写完之后的一两天还不免会记挂在心上。”
先生说:“花费心思写文章思索文辞没有害处。但写完了之后还常记挂在心上,就是被这文章所牵累了,在心里凭空存了一件不合宜的事情,这样以来便不合适了。”
又见作诗送人。先生看了诗之后说:“凡是作诗写文章要根据自己的才识大小因势而为,如果牵强堆砌太多,也就不是‘修辞立诚’了,文辞言行的修饰不能脱离本心。”
归结来看,“修辞立诚”的妙要有三,一是不能忘了“立诚”的修辞宗旨,文辞言行不能脱离了这个宗旨;二是要“知至至之”,也就是在该当用合适的文辞言行表达内心之诚时能把握时机、全力以赴;三是要“知终终之”,也就是在依据事物发展的规律,以终局思维在该当结束的时候恰到好处地终结文辞言行的表达。
黄以方之所以记录这两则与文辞言行有关的事例,其实就是在阐发王阳明关于“修辞立诚”的观点。
“作文送友行”的门人,之所以会对所作之文“长记在怀”,不过是因为对所作之文太过着意而已。之所以会对所作之文太过着意,无外乎“示诚”不及又或者“示诚”太过。而对于“示诚”不及或者太过的觉察,实际上恰是人的良知灵明在起作用。诚与不诚,内心之诚被表达的程度是“不及”还是“太过”,尽管难以为外人所觉察,却是一丝一毫也逃不过良知灵明的。“长记在怀”便是最直接的体现,合不合适、恰不恰当,只有自己知道。
人与人之间的文辞言行往来,是有许多机锋的,多一分太过,少一分不及,错过了就是错过。许多人都有过事情过后复盘的经历,不断地在复盘时懊悔于当时我要是如何如何就好了,其实说到底,就是机锋的错失,就是孔子所讲的“知至至之,可与几也”。是不是能抓住机会,在机锋面前不留遗憾,说到底还是一个人的“诚意”功夫在起作用。这个功夫无他,只是本着“示诚”的宗旨,不断地“去人欲,存天理”而已。
关于机锋机会,有两个要点:一是“机锋机会”是可以创造的;比如,我们在促成一对年轻人姻缘时,会自然而然地说“多为他们创造单独相处的机会”,此时所讲的机会,便是人为创造出来的时间、空间。换言之,没有时间、空间便没有机会,而有些时间、空间是可以人为创造出来的。二是可以把握的“机锋机会”多是自己创造的。谁最能把握某一特定时间、空间内的机会?无疑是这一特定时间、空间的创造者。许多时候,我们无法成相应时间、空间的创造者,但我们可以清晰地预判这一时间、空间的本末终始,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是接近于这个“创造者”的,毕竟“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说到底就是恰到好处地把握时间、空间中的本、末、终、始。
“修辞立诚”的妙要无他,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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