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仇恨来源于哪里?

作者: 迟道浪子 | 来源:发表于2021-01-07 09:21 被阅读0次

    在现实中,我们在被伤害或者被侵犯之后,我们的情绪反应是什么样的,除了痛苦是不是还有仇恨。当然,在这种状况下,仇恨来源于这痛苦,但是痛苦不一定产生仇恨。我们只能说,当我们受到不正义,不公正(非义)的侵犯所遭受的痛苦时,是极易产生仇恨的。

    本以为痛苦就是仇恨的根源源,但是细究之后发现,痛苦只是仇恨的唯一来源,但不是仇恨的根源,仇恨的根源是人的利己主义倾向。

    怎么去理解和解释这个观点,我觉得应该借助于现象去说明。简单的说,你被别人无欲无故地揍了一顿,你的第一反应除了疑惑愤怒,就是报复,这报复就是仇恨。在我们受到非义的伤害时,当我们有能力反抗这种非义时,仇恨就会马上变成反抗的力量进行反击。法律在这点上是保护利己倾向的,有个术语叫“正当防卫”。这时你会发现,几乎所有人都喜欢这个词。这在某种程度上,利己主义倾向得以实现。

    但是当没有能力抵抗这种非义伤害时,或者这种这种伤害已经既成事实了,那么这种仇恨的气氛就会蔓延至整个空间里,包括亲戚朋友,甚至不相识的人。为什么会产生一系列的仇恨连锁反应呢?因为这种非义伤害有可能在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所以,对于了解发生在某些人身上的非义伤害时,利己倾向会马上作出相应的反应,对之形成仇视。当然对于受到非义伤害的家人来说,这种仇恨是复杂的,他们必须去承受非义伤害所带来的失去,这种仇恨会来的更加强烈。

    在古装电影和电视剧里,我们经常会看到什么类似“杀父之仇”等等情节,在这个里面对于仇恨的报复来的更加粗暴简单。但是我们会发现大多情况下,报复之后带给他们短暂的利己倾向满足之后,是无尽的空虚。因为利己倾向是无止尽的,报复之后并不能弥补他所失去的。

    在现代,我们通常对待一个罪犯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报复,但是这只是一个认识上的错觉,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惩罚罪犯只是使刑法得以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已,从而对具有非义倾向的人有一种恐吓作用,用简单易懂的方式表达就是“杀一儆百”,对于法律来说这是它实现自身价值的唯一途径。但是,对于承受非义痛苦的人来说,并不会减轻痛苦,甚至在仇恨得到报复之后被空虚占据。即使罪犯得到惩罚,但是受到的伤害并不会消除,只是解除了仇恨,利己还在继续。

    我所要表达的是什么呢?我并不是说报复这件事情没有效果。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只是对发生的事情给予相应的刑法,对未发生的产生一种警戒作用,这是有效果的。但是我不想表达什么教条。我只是客观地分析人性里面的一些东西,人性里存在很多的非义行为,很多时候都来自于利己,但是利己不存在好与不好,也只是客观存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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