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刘安
故不言而信,不施而仁,不怒而威,是以天心动化者也。施而仁,言而信,怒而威,是以精诚感之者也。施而不仁,言而不信,怒而不威,是以外貌为之者也。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泰族训》是对《淮南子》全书理论体系的总结。“泰”通“太”,极、大之意。“道”既是《淮南子》宇宙观的最高范畴,也是其法律观的哲学基础。
《淮南子》对汉初统治者提出的与民休息、“无为而治”中的“无为”作了全新诠释,提出“以道统法”的法律思想:“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意思是说,用道术来统御民众,法令即使很少,也足以使人们感化;不用道术来推行,法令即使很多,也足以制造混乱。
认为治理天下的根本工具,不是法,而是道。
《淮南子》所说的“道”,指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因而,法与道相比,是第二性的。法的制订与执行,要以道为统率;法的价值高低,要用道来衡量。
故《泰族训》称:“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
而犹弓矢,中之具,而非所以中也。”所以法只是治国的工具,而不是治国的根本。这就像弓和箭,只是射中目标的工具,而不是射中靶心的关键一样。
决定一种法律善恶、是非或存废的,不在于它是“先王之制”还是“末世之事”,而在于它是否合于“道”,即是否合于客观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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